法規名稱: 屏東縣綠建築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垃圾處理設施及垃圾存放空間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應設置垃圾暫存設施、廚餘收集處理再利用設施及資源垃圾分類回收
    設施。
二、垃圾存放空間之設置規模,應以建築物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每二十平方
    公尺為一人核算建築物使用人口數,再按每人每日一點二公斤或零點
    零零六零五立方公尺之垃圾生產量標準,核算之。
三、樓高十六層以上建築物之垃圾存放空間應設置於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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