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貼縣轄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虧損,
及督導管理受補貼之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以促進大眾運輸之發展,特
依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
二、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以下簡稱業者)服務路線每車公里實際營收低
於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者,對於營運虧損部分得向本府申請補貼。
但為配合整體運輸政策考量,經本府商請路線所屬業者調整(含裁撤
)其營運路線或行駛班次而未配合調整者,該等路線不得申請補貼。
申請補貼之服務性路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每日行駛班次二班次以上,六十班次以下,且路線里程三十公里
以下。
(二)每日行駛班次超過六十班次,且路線里程三十公里以下,其申請
補貼班次,以六十班次為上限。
(三)客運業者得提供區間載客數、旅次長度等相關資料,經核准者,
不受第一款每日最低二班次或路線里程三十公里規定之限制。
|
三、補貼金額計算分配如下:
(一)最高補貼金額=(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每車公里實際營收)
×車次數×路線里程。
(二)依前款公式計算之最高補貼金額如超過業者原申報之補貼款總額
者,以業者原申報之補貼款總額為上限。
(三)依前述方式計算補貼金額後,其補貼總金額超過補貼預算金額者
,按各補貼金額比率分配。
|
四、業者申請補貼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載明下列事項之補貼計畫,向本府
提出:
(一)總說明(應含前一年度補貼成果、本年度申請補貼路線、補貼總
額、補貼經費使用說明、路線改善說明、補貼款運用計畫及其他
應說明之事項等)。
(二)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金額概算及彙總表。
(三)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申請表。
(四)服務路線載客分析(包括乘客結構、各路線運量成長比率)。
(五)前一年路線別之營運年報表、營運月報表及前三年經會計師簽證
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主要財產目錄表、股東權
益變動表,與會計師就該等財務報表內容所為之補貼評估報告。
|
五、受補貼業者請(撥)款作業程序如下:
(一)第一期:前一年度十二月份至當年度五月份之補貼數額,於當年
度六月十五日前申報。
(二)第二期:當年度六月份至十一月份之補貼數額,於當年度十二月
十五日前申報。
(三)受補貼業者因違反本作業規定應扣減之補貼款,應自其應受補貼
款中扣除後,再予撥付。
|
六、補貼經費來源依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由中央政府補
助二分之一,本府自籌二分之一;本府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序編列之。
|
七、監督考核方式:
(一)業者應確實執行補貼計畫,未經本府核准,不得擅自停駛、減班
或其他違反補貼計畫內容之情事。本府得隨時派員督導查核,業
者應配合辦理。
(二)業者擅自減班或有下列違反補貼計畫情形者,應扣減該路線之當
期補貼款:
發車誤點:實際發車時刻逾表定時刻十分鐘以內,經稽查人員查
明屬實者,記違規一次。違規次數累積達三次者扣減當期核定補
貼款中一個違約基數。
脫班:實際發車時間逾表定時刻超過十分鐘,經稽查人員查明屬
實者,扣減當期核定補貼款中一個違約基數。
漏班:未依表定班次派車,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者,扣減當期核
定補貼款中二個違約基數。
過站不停: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者,扣減當期核定補貼款中一個
違約基數。
其他違規事項:駕駛服務態度不佳、儀容不整、未按核准路線行
駛、未依規定提報營運資料或其他經本府認定影響服務品質者,
計違規一次,違規次數累積達三次者扣減當期核定補貼款中一個
違約基數。
(三)擅自變更補貼計畫、營運日報表等相關營運資料而有不實情形,
或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影響公車服務品質情節重大者,應扣
減或刪除該路線之當期補貼款;擅自停駛受補貼路線者,應刪除
該路線之當期補貼款。
(四)業者應在受補貼路線公車上,裝設並正常使用電子式票證自動化
系統及公車動態系統。違反者,停止核撥其應受補貼款至改善完
成為止,並自完成改善之日起,依其日後營運虧損核實補貼。
(五)本府為查核業者違反補貼計畫情事,得限期令其申報受補貼路線
當日行車日報表。業者如有妨礙、拒絕、規避,或屆期不申報或
申報不實者,該路線當月補貼款全數刪除。但業者違反補貼計畫
,係因天災、道路損毀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得提供相
關書面資料,經查明屬實時,得不以違約論處。
(六)業者無故罷駛或怠駛,致影響市民搭車權益者,扣減五個違約基
數之補貼款。如情節重大而有必要時,得撤銷該路線之補貼。
(七)受補貼路線於同一年度內遭扣減六個違約基數以上之補貼款者,
應停止該路線下一年度之補貼申請。業者於同一年度內有三分之
一以上之受補貼路線遭扣減六個違約基數以上之補貼款者,經客
運審議會審議後,停止該業者下一年度之補貼申請。
(八)業者違反補貼計畫之違約扣款,應以書面通知業者。如有不服者
,應於該書面通知送達後七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
異議,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