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屏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區內戶籍登記業務,依戶籍法第五
條規定,於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其名稱及轄區由本府另定之。

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事項。
二、遷徙登記事項。
三、初設戶籍登記。
四、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事項。
五、其他有關戶政業務事項。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民政處處長之監督,綜理所務,
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編制員額在二
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五人者得分設二股,三十五人以上者得分設三股,股置
股長。
戶政事務所設三股者,其名稱及掌理事項如下:
一、戶籍登記股:戶籍登記、更改姓名、戶籍謄本、英文戶籍謄本、文件
    核發、國民身分證核發、統號及戶號管理、護照親辦人別確認、自然
    人憑證及其他交辦事項。
二、戶籍資料股:道路命名、編釘門牌(含整編、行政區域調整、證明核
    發等)、國籍、學齡兒童及臨時名冊等造冊、各項戶籍通報及戶籍人
    口統計、協尋親友、戶籍資料查詢、親等關聯、檔案管理、跨機關便
    民服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三、行政庶務股:選舉業務、文書收發、印信、庶務、規費、出納、研考
    、工友管理及其他交辦事項。
戶政事務所設二股者,其名稱及掌理事項如下:
一、戶籍登記股:戶籍登記、更改姓名、戶籍謄本、英文戶籍謄本、文件
    核發、國民身分證核發、統號及戶號管理、護照親辦人別確認、自然
    人憑證及其他交辦事項。
二、戶籍資料及行政庶務股:道路命名、編釘門牌(含整編、行政區域調
    整、證明核發等)、國籍、學齡兒童及臨時名冊等造冊、各項戶籍通
    報及戶籍人口統計、協尋親友、戶籍資料查詢、親等關聯、文書收發
    、檔案管理、印信、庶務、規費、出納、研考、選舉業務、工友管理
    、跨機關便民服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戶政事務所置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

戶役政資訊系統主機房管理事項,由各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指派人員兼辦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所擬訂,報本府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