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戶籍通報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定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通報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戶政事務所依下列規定辦理通報:
  (一)辦理未成年人未婚生子及未成年人結婚登記案件後,應填寫通報
        單(附件一),當日傳真通報本府社會處及衛生局。
  (二)每十日將適齡(六至十五歲)國民之遷入、初設戶籍登記案件以
        動態資料造冊彙送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
  (三)按月將出生、結婚、死亡、死亡宣告之登記案件以動態資料造冊
        ,連同死亡證明書影本彙送當地衛生所。
  (四)按月將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含出生)、喪失、變更、更正、回復
        等登記申請書副本一份彙送當地鄉(鎮、市)公所。
  (五)按月將「房屋設籍課稅申明書」、「受理無建造執照房屋申請門
        牌編釘通報表」及「房屋位置簡圖」通報所轄稅務局或分局。
  (六)發現有在臺無親屬之失蹤人口,應填具「通報(撤銷)失蹤人口
        通報單」(附件二),函文通報所轄警察分局協尋列為失蹤查尋
        人口。

三、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通報時,應設簿登記。

四、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通報績效,每年檢討一次,如無逾期、漏送或遺
    失通報者,承辦人及主管得依規定敘獎。

五、本要點經縣長核准後實施,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