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為使所屬各戶政事務所辦理父母對其新生兒姓氏未約定或
約定不成之抽籤作業,有所依循,以免延誤出生登記,影響新生兒權
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戶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特訂定本作
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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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範所稱申請人,指戶籍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出生登記
之適格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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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作業規範所稱父母未約定或約定不成類型如下:
(一)父母無法達成一致之約定。
(二)父母拒絕約定。
(三)父母一方行方不明(含出境後行方不明),致無法約定。學生同
儕(四)父母雙方不往來等致無法約定。習互動需求,依下列標
準調整學(五)其他無法約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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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生兒姓氏抽籤之申請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出
生證明書及戶口名簿或其他必要之佐證資料,填寫新生兒從姓抽籤申
請書暨結果確定書(附件一),於上班時間向申報戶籍之戶政事務所
(辦公室)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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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戶政事務所(辦公室)審查受理並查證後,先以書面(附件二)通
知申請人,如申請人非新生兒之父母時,應同時通知新生兒之父母,
於指定時間前來戶政事務所(辦公室)抽籤(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未能到場抽籤者,視同放棄其抽籤權益。如父母共同到場申請時,
應立即辦理抽籤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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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抽籤地點以受理之戶政事務所(辦公室)內進行為原則,必要時得由
戶政事務所(辦公室)另指定場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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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抽籤主持人由戶政事務所(辦公室)受理人員任之,如受理人員依相
關法令規定應行迴避時,應自行迴避,並由主任或其職務代理人指定
適當人員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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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抽籤工具規定如下:
(一)抽籤箱應為密閉不透光。
(二)抽籤箱置六顆籤球,三顆從父姓籤球,三顆從母姓籤球,均採單
一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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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抽籤作業程序如下:
(一)由主持人公開展示抽籤箱及籤球,經在場申請人見證無誤後,將
六顆籤球放入抽籤箱中。
(二)主持人依下列情形說明抽籤規則:
1.單方到場:由父、母或申請人抽出一顆籤球後,將籤球交付主
持人,由主持人當場朗讀內容,決定新生兒姓氏。
2.雙方到場:
(1)父母雙方各依序抽出一顆籤球,將籤球交付主持人,由主持
人當場朗讀內容(每抽完籤球後即放回抽籤箱中),抽出之
從父母姓籤球一致時,應即決定新生兒姓氏。
(2)父或母及申請人雙方到場者,以父或母為抽籤人,由父或母
抽出一顆籤球後,將籤球交付主持人,由主持人當場朗讀內
容,決定新生兒姓氏。
(三)抽籤結果由主持人填入新生兒從姓抽籤申請書暨結果確定書,經
在場抽籤人確認無誤後,併入出生登記附件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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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新生兒從姓係因父母對其新生兒姓氏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而採抽籤方
式決定時,應以抽籤結果申報新生兒姓氏。如未繼續辦理出生登記,
在逕為出生登記法定期限內再次申辦時,應以新案受理;逾法定申報
期限未再次申辦者,以前次抽籤結果作為逕為出生登記新生兒從姓之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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