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本應行注意事項依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
    事項第十點規定訂定之。

二、鄉(鎮、市)公所應參考前三年度辦理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之實際規
    模,事先與廠商簽訂之開口契約,至少應包括下列類別及施作範圍:
  (一)道路工程類:包括編號道路、農路(含農水路)、市區與村里道
        路、防汛道路、部落聯外道路、橋樑、交通號誌(或道安設施)
        、緊急照明、下水道及邊溝等附屬設施。
  (二)水利及水土保持工程類:包括縣市管河川、區域與中小型排水、
        野溪、水土保持設施與水門及抽水站(或抽水機組)等附屬設施
        。

三、鄉(鎮、市)公所依前點規定簽訂之開口契約,得以租賃相關車輛、
    機具及器材方式辦理。

四、鄉(鎮、市)公所為加速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之進行,以爭取救災時
    效,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開口契約採用
    複數決標方式辦理。

五、鄉(鎮、市)公所為應實際救災工作需要,得就第二點所定之開口契
    約類別與範圍之外,再簽訂其他類別及範圍之開口契約。

六、鄉(鎮、市)公所如因災害規模過大,致簽訂之開口契約無法有效履
    行,且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另行辦理招標程序未能及時因應時,得依中
    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
    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七、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所有開口契約之簽訂,並應
    將依第二點簽訂之開口契約影本函送本府。

八、鄉(鎮、市)公所未依本應行注意事項簽訂開口契約辦理搶險及搶修
    工作時,本府得依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調減應撥補之災害
    救助及緊急搶救等經費百分之五十。

九、本注意事項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