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立體育場管理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屏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之。

屏東縣立體育場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體育推廣訓練、比賽、場地
管理及洽借事項。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教育處處長之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本所設下列各組:
一、推廣組:掌管體育有關之訓練講習、競賽活動、宣傳推廣、輔導研究
    及一般行政業務等事項。
二、場地組:場地設施、體育器材管理及保養維護等相關事項。

本所置組長、幹事、助理員。
前項組長得由適當人員兼任。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屏東縣政府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