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據屏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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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立體育場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體育推廣訓練、比賽、場地
管理及洽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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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教育處處長之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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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下列各組:
一、推廣組:掌管體育有關之訓練講習、競賽活動、宣傳推廣、輔導研究
及一般行政業務等事項。
二、場地組:場地設施、體育器材管理及保養維護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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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組長、幹事、助理員。
前項組長得由適當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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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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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屏東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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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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