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公共圖書館通借通還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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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本縣公共圖書館讀者借閱縣內圖書跨館借閱,特辦理圖書通借通
    閱之服務。

二、適用範圍:凡持有本縣公共圖書館借書證並自備個人電子郵件信箱者
    ,且無逾期書未還、逾期停借等違規紀錄之讀者均可申請。

三、申請方式:
  (一)每張借書證借閱冊數為 8  冊。(申請他館通借通閱冊數 4  冊
        ,借閱當地館藏冊數 4冊。)
  (二)資料類型:可通閱之資料,圖書、圖書之附件,其他資料則不提
        供。
  (三)無法受理申請之圖書,如圖書實際現況有誤(如記錄錯誤、資料
        遺失、申請期間已有現場讀者借閱等)無法借閱時,會以電子郵
        件通知讀者,並自動取消該次申請。
  (四)取書期限:通借之圖書到館時,會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者,須於
        7 日內到館取書。若在通知後 7  日內未到館辦理借閱手續,則
        取消通閱。
  (五)違規罰則:申請通借成功後即不得取消,圖書到館後,未依規定
        到館取書達 3次者,停止其申請通借權利60天。
  (六)借閱規定:通借圖書與一般借閱圖書相同,均依借閱規定辦理,
        借書期限28日,並不得續借。
  (七)圖書歸還地點各通借圖書館均可受理,讀者應依規定於辦理歸還
        手續,否則如造成逾期等違規情形,讀者需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