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補充規定依制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
例第二十七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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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補充規定之適用對象,為設籍本縣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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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負責審議實驗教育之許可、變更
、續辦及其他相關實驗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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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任組成之: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三人。
(二)專家、學者代表二人。
(三)校長及教師團體代表四人。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之家長代表三人。
(五)實驗教育團體相關代表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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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申請
文件包含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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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期限截止後,戶籍轉入本縣且欲參加實驗教育之學生,應檢附原
就學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參加實驗教育之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經本府許可後,執行實驗教育期程至該學年結束為止,下一學期欲
申請續辦者,應依本府相關規定提出申請。如申請人無法提出相關證
明,則須重新申請。高中教育階段且具有學籍之實驗教育學生,申請
人應於轉入後一個月內與轉入學校議定合作計畫書,並將變更後計畫
書報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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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設籍學校應與實驗教育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
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
項議定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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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對於審核通過辦理實驗教育者應定期訪視,訪視結果列為續辦與
否之參考;其相關訪視計畫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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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實驗教育計畫若因故終止,申請人應檢具終止實驗教育計畫申請書向
本府提出申請,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應依規定返回設籍學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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