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 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之事件,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規事件依本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平之情事,得斟酌個案情形,並敘 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酌予加重、減輕或免除處罰。
四、本裁罰基準之次數計算,已受處分人於最初裁處時起三年內有違反相 同款項之紀錄者,予以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