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所有條文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
    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之事件,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規事件依本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平之情事,得斟酌個案情形,並敘
    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酌予加重、減輕或免除處罰。

四、本裁罰基準之次數計算,已受處分人於最初裁處時起三年內有違反相
    同款項之紀錄者,予以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