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辦理農業用地申請賦稅減免案件抽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訂定之。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該管國稅局依法核准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之案件,應
    於核准後依規定彙送案件清冊至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
    稅務局依法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應於核准後依規定彙送案
    件清冊至本府。

三、本府於每年三月底前,邀集國稅局、本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研商
    確定當年度抽查案件數量及方式,抽查比率以前一年度核准案件數之
    千分之六為原則,經選定之抽查案件之查核作業,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空照圖查核。
  (二)函請所轄公所稽核。
  (三)小組現地勘查。
    前項第三款所定小組成員,由本府農業處邀集地政處(區域計畫主管
    單位)、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主管單位)、所在地地政事務所及稅
    務局(或國稅局)等有關單位組成之。

四、經稽核符合農業使用之案件,除必要者外,二年內得免抽查。

五、依本要點抽查案件經稽核完畢後,如經認定未作農業使用者,應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發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
        四項或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
  (二)前款通知函內應註明恢復作農業使用之期限反複勘之時間。依法
        核准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彙送至本府之案件
        經稽核完竣後,如認定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通知該管國稅
        局追應繳納稅賦,並通知稅務局予以列管註記。

六、經本要點查核未作農業使用案件經本府及相關單位複勘於所令限期內
    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者或雖在所令期限內已恢復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
    農業使用情事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