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屏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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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立慢性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屏東縣政府衛生局,辦理
有關慢性病及結核病防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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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所長,由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局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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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下列各組:
一、醫療組掌理慢性病及結核病防治事項。
二、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及庶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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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組主任、醫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醫事放
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護士。
本所置辦事員。
醫療組組主任由本所醫師兼任、總務組組主任由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或本
所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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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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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人事、會計業務由衛生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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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請屏東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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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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