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屏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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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屏東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局長之指揮監督,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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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品質管理課:辦理實驗室評鑑及認證、能力試驗、報告核發及一般行
政業務等。
二、環境檢驗課:辦理空氣品質監測、放流水、飲用水及其他環境樣品檢
驗等。
三、食品檢驗課:辦理農漁業產品、食品衛生檢驗、酒品質衛生、病毒血
清檢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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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技正、課長、技士、技佐及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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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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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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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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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技正代行;技正因故不能代行時,依
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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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本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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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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