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老人健康檢查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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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屏東縣(以下簡稱本縣)老人接
    受健康檢查及篩檢,以早期發現疾病並及早治療,維護老人身體健康
    及增進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設籍本縣65歲以上之老人或原住民身分55歲以上之
    老人,且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六十五歲以上經審查認定未達最
    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一年可接受一次本健檢
    服務補助。

四、老人健康檢查項目如下:
  (一)衛生福利部成人預防保健服務:
        1.身體檢查:個人及家族病史、身高、體重、脈搏、腰圍、身體
          質量指數、血壓、視力、頸、口腔、牙齒、耳鼻喉、胸部、腹
          部、四肢及骨關節之一般檢查。
        2.健康諮詢:戒菸、戒檳榔、節酒、事故傷害預防、規律運動、
          口腔保健、體重控制、健康飲食與其他等。
        3.實驗室檢查:
         (1)尿液檢查:尿蛋白檢查。
         (2)生化檢查:血糖、總膽固醇、三酸甘油脂、高密度脂蛋白膽
            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計算、 AST( GOT)、 ALT(GP
            T )、肌酸酐、腎絲球過濾率計算。
        4.憂鬱症篩檢。
  (二)十二導程心電圖檢查
  (三)上腹部超音波
  (四)α- 胎兒蛋白檢查

五、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為必檢項目。

六、檢查費用之來源:
  (一)第四點第一款由全民健康保險全額負擔。
  (二)第四點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各項檢查總費用,由本府全額負擔。

七、辦理本縣老人健康檢查服務醫療院所,資格條件如下:
  (一)具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合約醫療院
        所。
  (二)第四點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各項檢查項目,除符合本點第一款資格
        ,另應由專任內科專科醫師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際負責健檢
        作業。

八、醫療院所與本局簽訂老人健檢服務契約後,始可辦理四點第二款至第
    四款之各項檢查項目。
    本府年度經費用罄,本局應即時通知合約醫療院所停止辦理本項服務
    。
    老人健康檢查服務補助人數、執行時間及合約醫療院所,由本局於每
    年二月底前公告之。

九、符合第三點規定資格之老人,於本局公告之老人健康檢查開辦期間內
    ,至老人健康檢查合約醫療院所申請,經查證確實符合第三點資格者
    ,合約醫療院所即可受理檢查。
    醫療院所應醫療院所應確認受檢者資格後始得辦理,並告知其檢查日
    期及檢查注意事項。

十、老人健康檢查合約醫療院所應於老人健康檢查後,通知受檢者免費回
    診,並說明檢查報告內容、提供醫療諮詢、進行衛教或轉介(診)進
    一步檢查等服務。
    對於未於所定時間內回診者,各合約醫療院所應將檢查報告逕以掛號
    郵寄受檢者。
    受檢者於所定期間屆滿後,始至合約醫療院所回診者,合約醫療院所
    仍應提供回診服務。
    合約醫療院所應按受檢者實際接受檢查之項目,配合主管機關規定時
    間,檢具相關文件向衛生局申請老人健康檢查費用之給付。
    本局對於前項申請,應於接獲申請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其屬於衛生
    福利部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部分,合約醫療院所應依中央健康保險署
    醫療費用支準,逕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報。

十一、本要點所需老人健檢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