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及所屬機關任務編組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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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機關組織功能,並使本府及所屬
    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任務編組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
    則。

二、各機關設置任務編組,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原則:
  (一)依據法令規定須成立任務編組者。
  (二)依據縣長政策裁示須成立任務編組者。
  (三)階段性任務涉及兩個以上機關協調事項,透過會議或聯繫方式無
        法有效處理而有成立任務編組之必要者。

三、各單位(機關)之任務編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訂定設置(作業
    )要點並規定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成立之目的及依據。
  (三)任務。
  (四)組成成員、運作及任期。
  (五)會議之召開、進行、決議及代理事宜。
  (六)分工架構及工作人員。
  (七)行文名義。
  (八)兼職人員酬勞。
    前項任務編組名稱得按其性質定名為會、小組、中心、會報、籌備處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四款之組成成員,如無適當稱謂可稱為委員,主其事者稱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其中有關政策計畫性、緊急應變措施有統籌之必要
    事項者由縣長、副縣長、秘書長之一擔任召集人,其餘由業務單位主
    管擔任召集人;另成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成員人數三分之一,惟
    成員如係以相關職務人員擔任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六款工作人員職稱,得定名為總幹事、執行秘書、秘書、幹
    事、組長、組員。

四、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設置(作業)要點,應由主辦機關簽會人事
    及法制等相關權責單位表示意見,各機關任務編組之設置要點,由各
    機關以函分行有關機關。

五、各機關遴聘本機關以外人員擔任成員時,應先徵詢服務單位同意;其
    費用之發給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六、任務編組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七、各機關應於任務編組成員及工作人員核定後,繕造名冊(如附表)送
    該機關人事單位辦理(派)兼任事宜;其餘人員之聘任作業由該任務
    編組之主辦單位辦理,並自行印製及發送聘書。

八、各機關應於任務編組之階段性任務完成後,主動檢討其存廢,以避免
    機關內任務編組過多影響機關正式體制之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