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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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設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本縣衛
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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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
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
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
,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技正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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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企劃科:衛生企劃及政策之推展、衛生所設施及重建等規劃(含山
地離島)、研考及為民服務、法制作業、衛生教育及其他非屬各科
之衛生業務。
二、醫政科:醫師支援及管理、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管理、醫療品質管
制、緊急醫療救護、精神衛生、山地離島醫療保健、全民健康保險
宣導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食品藥政及檢驗科:食品衛生、健康食品管理、國民營養、藥局、
藥商、藥物、化粧品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公共衛生檢驗及其他有
關事項。
四、長期照顧科:長期照顧服務、本國看護工就業媒合、早期療育個案
管理、長期照顧個案社會福利、照顧員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保健科:婦幼衛生、癌症防治、中老年病防治、職業病防治、口腔
衛生、視力保健、菸害防制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疾病管制科:傳染病防治、營業衛生管理、外籍勞工健康管理、疫
病管制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行政科: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資訊、財產、衛生所設
施招標、重建有關用地取得、招標等前置作業及工程管理(含山地
離島)、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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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秘書、技正、科長、專員、獸醫師、技士、科員、衛生教育指導
員、衛生稽查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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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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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佐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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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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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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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下設各鄉(鎮、市)衛生所,並視業務需要設立有關衛生醫療機構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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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定,報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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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0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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