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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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設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消防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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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
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
秘書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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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設下列課、室、中心,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災害預防課: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
理、防災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及防火管理人之
管理與組訓事項。
二、災害搶救課:災害防體系策劃與推動、災害搶救規劃管理、救災資
源、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及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管
理運用事項。
三、緊急救護課: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援協
助策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構之
聯繫、協調事項。
四、教育訓練課: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
具之編撰、策劃與執行事項。
五、火災調查課: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
發事項。
六、行政室:研考、文書、公關、法制、印信、採購、財產管理及事務
管理事項。
七、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及
各項救災救護服務成果統計與資訊業務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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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秘書、課長、主任、場長、大隊長、副大隊長、課員、技士、技
佐、分隊長、小隊長、辦事員、隊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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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兼辦統計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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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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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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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救災救護大隊二至四隊;大隊下設分
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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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事項,其所需
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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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依下列標準設分隊:每一鄉(鎮、市)設一消防分隊。但人口密集
或轄區遼闊者,得增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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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列警察官等者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列警察
官等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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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臺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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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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