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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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縣有財產處理政策及處分價
  格審議等有關事項,特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及
  第七十條規定設置本縣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縣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
  (二)縣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議。
  (四)縣有非公用房地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縣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就下列人員組成之,以主任秘書為召集人:
  (一)本府主任秘書。
  (二)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本府觀光及城鄉發展局局長。
  (四)本府地政局局長。
  (五)本府行政室主任。
  (六)本府主計室主任。
  (七)本縣稅捐稽徵處處長。
  (八)本府財政局副局長。
  (九)本府觀光及城鄉發展局都市計畫課課長。
  (十)本府地政局地價課課長。
  (十一)本府財政局公有財產課課長。
四、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如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
五、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七員以上出席;委員不能親自出席時,應派員代
  理列席,但代理列席人員不得參與表決。
六、本會開會時如需表決,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定之,正反雙方人
  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
七、本會開會時,得依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列席。
八、本會行政事務由召集人指派本府財政局相關業務人員兼辦之。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決議事項及審定之售價,與會人員均應對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