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依法裁罰
之行政罰鍰案件,貫徹公權力,落實裁罰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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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罰鍰管理、送達、催繳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或該機關另有相關
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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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罰鍰案件應登載規費罰鍰電子化系統,逐案載明受處分人名稱、
裁處書日期、文號、金額及繳款情形,並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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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依法裁罰之案件,各裁處機關得請求戶政、警察、地政或其他相關
機關協助提供資訊,查明受處分人之戶籍地、送達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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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罰鍰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之送達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
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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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處分人應繳納之行政罰鍰,於繳納期限屆滿仍未繳納者,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各裁處機關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後十日內辦理催繳並取證,
屆滿後六十日內,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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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罰鍰案件之受處分人逾繳納期限而未繳納者,各裁處機關於移送強制
執行前,得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稅捐稽徵處查詢受處分人財產及
所得資料,並得由地政機關配合查明不動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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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
次繳清應繳罰鍰或經裁處機關認為有利於執行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或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者,如有任一
期未如期繳納者,視為全部到期,並於該期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五
日內,就未繳清之罰鍰發單通知,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
繳納者,逕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前項分期繳納以核准分期之當月為始期,每月為一期,最長以二十四
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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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處分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
仍不足清償時,取得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核發之債權憑證應設登記簿,
並依「臺東縣縣庫規則」規定於縣庫代理機關開立保管品專戶存放,
同時應通知會計單位作相關帳務處理。
已取得債權憑證之罰鍰案件,各裁處機關至少應每半年清查受處分人
之財產及所得資料,並即時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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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公法上金錢債權之移送強制執行作業,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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