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縣有財產檢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瞭解各管理機關、學校對縣有財產之
    保管、使用處分情形,並協助各管理機關、學校對縣有財產之管理、
    清理、維護及有效運用,依「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七十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縣有財產檢核(以下簡稱檢核)之受檢對象為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
    學校。

三、辦理檢核主管單位為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

四、檢核範圍包括下列財產種類:
  (一)土地及土地改良物設備類。
  (二)房屋建築及設備類。
  (三)機械及設備類。
  (四)交通及運輸設備類。
  (五)雜項設備類。
  (六)壹萬元以下財產自行列管類。
  (七)有價證券及他項權利類。
  (八)宿舍。

五、檢核項目及評分標準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核項目及評分標準表依財產管理重點作檢核,並由本府另定之
        。
  (二)受檢機關對於檢核項目有其他因素未能依規定辦理者,應另說明
        ,由檢核機關視其情況核予評分。
  (三)檢核機關對各項考評有未給分者,應另考評說明。

六、檢核成效考核包括成績評分、等級評定、考列例外及獎懲,各項考核
    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成績評分:
        1.一般作業情形占五十分。
        2.盤點情形占十五分。
        3.管理使用情形占二十分。
        4.廢品利用及處理情形占十五分。
  (二)等級評定:
        1.總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考列優等。
        2.總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考列甲等。
        3.總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考列乙等。
        4.總成績在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考列丙等。
        5.總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考列丁等。
  (三)考列優等及丙等、丁等者,應詳列具體事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1.財產帳、物不符者。
        2.年度內未依規定辦理盤點者。
        3.因管理不當,致發生人為意外事故者。
        4.發生意外事故予以隱匿或無特殊原因,逾三個月報廢(損)期
          限始辦手續者。
        5.財產報表未於規定期限內填送,函催後無特殊原因仍未依限辦
          理者。
  (四)獎懲:
        1.考列優等者,財產經管人員、主管人員各記功一次。
        2.考列甲等者,財產經管人員、主管人員各嘉獎二次。
        3.考列乙等者,不予獎懲。
        4.考列丙等者,財產經管人員、主管人員各申誡二次。
        5.考列丁等者,財產經管人員、主管人員各記過一次。

七、檢核實施程序如下:
  (一)受檢機關應造具檢核當期財產目錄及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作為檢
        核依據。
  (二)受檢機關依前項報表資料自行清查盤點時,應按財產目錄與經管
        使用之實際財物確實清查,分類或分批逐一盤點並作成盤點紀錄
        ,如盤點遇有財產增減時,另行填造盤點財產增減清冊,註明原
        因辦理登帳,連同財產增減表單報送本府。如於盤點期間外,發
        現財物遺失、毀損或意外事故等情事,應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
        報本府辦理。
  (三)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於每年七月底前以抽檢方式,會同受檢機
        關之本府有關單位組成檢核小組共同辦理,依據受檢機關所報資
        料施作實地財產檢核,並將檢核結果之獎懲事項報本府人事單位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