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縣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第十六條規定之縣有財產產籍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縣有財產產籍登記分類如下:
  (一)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二)房屋建築及設備。
  (三)機械及設備。
  (四)交通及運輸設備。
  (五)雜項設備。
  (六)有價證券。
  (七)權利。

三、管理機關應就所經管之縣有財產,設置縣有財產資料卡(以下簡稱財
    產卡)。
    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設備之財產,應以組
    成或主體之財產設卡,並將各個組成之財產及設備登入財產卡。
    財產卡應建立電子資料檔案,並定期列印書面資料保管。

四、管理機關應編具各類財產目錄,並依保管單位別及保管人設置清冊,
    財產目錄應建立電子資料檔案,並定期列印之書面資料保管。

五、縣有財產之編號、名稱、單位、使用年限,應依照「財物標準分類」
    辦理;其未規定者,由管理機關報請本府轉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訂定
    。

六、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及作業使用之公務用財產,應由管理機關依
    照規定評定折舊率及殘餘價值外,公務用財產、公共用財產不計折舊
    。

七、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依公有營業會計制度辦理外,依下列方式計
    價:
  (一)不動產:
        1.土地按當期申報地價;未登記地按毗鄰已登記地申報地價列帳
          ,俟登記後按當期申報地價調整產價。但土地係價購、徵收或
          有償撥用者,依其取得之價格。俟取得價格低於當期申報地價
          時,再依申報地價調整產價。
        2.土地改良物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支出費用或
          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
          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3.房屋建築及設備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支出費
          用或取得之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
          無課稅現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二)動產按原價,但原價無法查明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三)有價證券按每股票面金額;因出資所得之權利,按其出資金額;
        有價證券中之實物債券,按其收受時之折價計算。
  (四)權利按取得時之價格;但取得時無價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前項之財產價值,一律以新臺幣元計值,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八、管理機關應備置財產增加單、財產減損單、財產增減值單及財產移動
    單等憑證,據以辦理財產產籍及異動登記。

九、財產卡由管理機關財產管理單位設置、保管及辦理異動登記。但得按
    財產性質及機關業務屬性,由各業務單位及財產管理單位分別設置、
    保管及辦理異動登記。

十、各類財產卡一經設置,應妥善保管,如遇有毀損遺失時,應予補建。

十一、財產卡記載之內容,因財產管理人員誤繕、漏登或因不動產標示變
      更或與實際狀況不符者,管理機關應更正記載。但因地政機關地籍
      整理造成不動產面積或價值增減者,應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十二、管理機關領有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等財產權利
      憑證,應由財產管理單位或業務單位保管,並應設置備查簿,隨時
      登記其收發情形,以備查考。

十三、各級主管及財產卡經管人員異動時,其保管之財產卡、財產目錄、
      財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應列冊辦理交接。

十四、縣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或未達使用年限,由財產
      管理機關依審計法第五十七條及「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
      」或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報廢或報損者,應填製「財產毀損
      報廢單」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二份報本府轉報審計機關審核,俟
      審計機關核准報廢或報損發回一份後,即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並
      依規定程序登入財產卡,註銷產籍。

十五、縣有財產已達使用年限,管理機關依審計法第五十七條及「各機關
      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完成報廢者,即依據核定公
      文書填製財產減損單,並依規定程序登入財產卡,註銷產籍。

十六、縣有財產註銷產籍者,應將財產減損原因及文號或其他相關資料登
      入財產卡備註,並註記「註銷」後財產卡另外保存。

十七、縣有財產,經核准撥給其他機關使用者,財產管理機關應填製「財
      產撥出單」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二份送交撥入機關會同簽署後,
      由撥入機關留存一份,據以填製財產增加單,一份退還撥出機關據
      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財產卡。

十八、管理機關之財產應於每年度實施盤點後,上半年於一月十五日以後
      至一月三十日前、下半年於七月十五日前編製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
      ,陳報本府彙整編製縣有財產量值總表。

十九、主管機關依「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財產檢查時,對於各管理機關產籍登記事務,應一併查核,如有經
      辦及主管人員,不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各項資料憑證、卡、報表之
      登記,應予以糾正並視情節輕重論處,如有作業績效優良者,應予
      獎勵。

二十、本要點所需之卡、單、目錄,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