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第十六條規定之縣有財產產籍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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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縣有財產產籍登記分類如下:
(一)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二)房屋建築及設備。
(三)機械及設備。
(四)交通及運輸設備。
(五)雜項設備。
(六)有價證券。
(七)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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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機關應就所經管之縣有財產,設置縣有財產資料卡(以下簡稱財
產卡)。
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設備之財產,應以組
成或主體之財產設卡,並將各個組成之財產及設備登入財產卡。
財產卡應建立電子資料檔案,並定期列印書面資料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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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機關應編具各類財產目錄,並依保管單位別及保管人設置清冊,
財產目錄應建立電子資料檔案,並定期列印之書面資料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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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縣有財產之編號、名稱、單位、使用年限,應依照「財物標準分類」
辦理;其未規定者,由管理機關報請本府轉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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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及作業使用之公務用財產,應由管理機關依
照規定評定折舊率及殘餘價值外,公務用財產、公共用財產不計折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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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依公有營業會計制度辦理外,依下列方式計
價:
(一)不動產:
1.土地按當期申報地價;未登記地按毗鄰已登記地申報地價列帳
,俟登記後按當期申報地價調整產價。但土地係價購、徵收或
有償撥用者,依其取得之價格。俟取得價格低於當期申報地價
時,再依申報地價調整產價。
2.土地改良物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支出費用或
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
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3.房屋建築及設備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支出費
用或取得之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
無課稅現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二)動產按原價,但原價無法查明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三)有價證券按每股票面金額;因出資所得之權利,按其出資金額;
有價證券中之實物債券,按其收受時之折價計算。
(四)權利按取得時之價格;但取得時無價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前項之財產價值,一律以新臺幣元計值,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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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理機關應備置財產增加單、財產減損單、財產增減值單及財產移動
單等憑證,據以辦理財產產籍及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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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財產卡由管理機關財產管理單位設置、保管及辦理異動登記。但得按
財產性質及機關業務屬性,由各業務單位及財產管理單位分別設置、
保管及辦理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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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類財產卡一經設置,應妥善保管,如遇有毀損遺失時,應予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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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財產卡記載之內容,因財產管理人員誤繕、漏登或因不動產標示變
更或與實際狀況不符者,管理機關應更正記載。但因地政機關地籍
整理造成不動產面積或價值增減者,應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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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管理機關領有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等財產權利
憑證,應由財產管理單位或業務單位保管,並應設置備查簿,隨時
登記其收發情形,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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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級主管及財產卡經管人員異動時,其保管之財產卡、財產目錄、
財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應列冊辦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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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縣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或未達使用年限,由財產
管理機關依審計法第五十七條及「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
」或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報廢或報損者,應填製「財產毀損
報廢單」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二份報本府轉報審計機關審核,俟
審計機關核准報廢或報損發回一份後,即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並
依規定程序登入財產卡,註銷產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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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縣有財產已達使用年限,管理機關依審計法第五十七條及「各機關
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完成報廢者,即依據核定公
文書填製財產減損單,並依規定程序登入財產卡,註銷產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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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縣有財產註銷產籍者,應將財產減損原因及文號或其他相關資料登
入財產卡備註,並註記「註銷」後財產卡另外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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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縣有財產,經核准撥給其他機關使用者,財產管理機關應填製「財
產撥出單」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二份送交撥入機關會同簽署後,
由撥入機關留存一份,據以填製財產增加單,一份退還撥出機關據
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財產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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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管理機關之財產應於每年度實施盤點後,上半年於一月十五日以後
至一月三十日前、下半年於七月十五日前編製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
,陳報本府彙整編製縣有財產量值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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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主管機關依「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財產檢查時,對於各管理機關產籍登記事務,應一併查核,如有經
辦及主管人員,不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各項資料憑證、卡、報表之
登記,應予以糾正並視情節輕重論處,如有作業績效優良者,應予
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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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要點所需之卡、單、目錄,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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