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辦理接受捐贈財產作業有所遵循,特依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
自治條例第七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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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捐贈財產,以不增加負擔為原則,如需增加負擔,應報本府核准
。
捐贈附有條件時,應將擬訂之捐贈契約報本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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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捐贈財產為不動產時,受贈機關並應先查明產權有無糾紛、占用
、欠稅、設定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如查有上述情形,應由贈與人解
決後再辦理受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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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捐贈之動產或不動產,應評估是否符合機關需求或公益目的,不
符合機關需求或公益目的者,應予婉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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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捐贈財產之受理機關如下:
(一)不動產:本府依臺東縣縣有不動產財產管理權責劃分原則規定之
管理單位受理,其他由接受捐贈機關受理辦理。
(二)動產、有價證券、權利、古物、字畫、藝術品、現金或其他特殊
財物:按業務性質及使用用途由受贈機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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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受捐贈之動產或不動產,於取得所有權後,應於一個月內依臺東縣
縣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計價及入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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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受捐贈應開立收據並得視個案致贈感謝書類,現金以外之財物,不
得記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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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接受捐贈新臺幣以外之貨幣,應兌換為新臺幣核實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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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接受捐贈之公債、股票等有價證券,應以可在公開市場交易且易於變
現者為限,並依受贈時之會計程序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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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接受捐贈之現金,其收支應尊重贈與人意願,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捐贈人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用途,且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之捐
款者,不得變更用途,並得透過各機關保管金專戶採代收代付方
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捐贈人未指定對象或未指定具體明確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縣
庫,並循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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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指定用途之現金捐贈,應於接受捐贈時,請捐贈人確認如無法執行
原指定用途,或執行後仍有結餘款時之運用方式如下:
(一)退還捐贈現金或結餘款。
(二)供作其他公益用途。
(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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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接受捐贈現金之支出運用,如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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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對於接受捐贈現金之收支,應本公開透明、充分揭露原則,
定期公告經費運用成果報告、收支明細等資訊,供大眾查閱。但捐
贈人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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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接受捐贈現金之收支帳目及辦理情形,本府及各機關之上級
機關得派員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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