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辦理縣有報廢動產變賣處理作業考核獎懲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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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處理縣有報廢動產變賣程序,並
    健全報廢後動產之管理,依「臺東縣政府辦理縣有報廢動產變賣處理
    作業要點」第20條及「臺東縣政府施政計畫管考系統填報作業考核獎
    懲原則」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非屬贈與、移撥、遺失及帳務調整等原因辦理減損之報廢
    財產。

三、考核對象: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本府 E拍網開設之出拍帳戶
    為單位。

四、獎懲方式:
  (一)獎勵部分:
        1.年度內各單位至本府 E拍網於規定時限內上架拍賣售出並無退
          貨情事,合計達30件,予以 E拍網及財管系統承辦人嘉獎一次
          ;合計達60件以上均無記點,予以嘉獎二次。另基於獎勵不重
          複原則, E拍及財管系統為同承辦人,其財管部份不予敘獎。
        2.考核方式:每年 3月份由本府財產管理系統廢品控制區統計,
          前一年度(1 月 1日至12月31日止)期間減量,登錄 E拍網拍
          賣並確定入帳之累積案件數。
  (二)懲處部分:
        1.財管系統承辦人:自財產減損(核准)之日起三日內應將廢品
          管制區之案件點選送至 E拍網,每逾期一日,記一點。
        2.E 拍網系統承辦人:廢品案件自 E拍網錄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應
          上架拍賣,每逾期一日,記一點。另財管及 E拍為同承辦人,
          自減損(核淮)之日起三十三日內上架拍賣,其財管部分不予
          懲處。
        3.本府及所屬機關:
         (1)年度內每累積20點,業務承辦人申誡一次。
         (2)年度內每累積60點,業務承辦科長申誡一次。
         (3)年度內每累積 200點,業務承辦副處(局)長申誡一次。
         (4)年度內每累積 300點,處(局)長申誡一次。
        4.本府二級機關及學校:
         (1)年度內每累積20點,業務承辦人申誡一次。
         (2)年度內每累積60點,業務承辦主管申誡一次。
         (3)年度內每累積 200點,業務承辦首長申誡一次。
        5.考核方式:本府財經處每月將以公文方式通知各單位上個月逾
          期未辦理拍賣案件記點情形。
        6.上述逾期倘為特殊原因造成,不可歸責承辦人,請於文發後 1
          個月內報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