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各檢查人員於室內冷氣溫度限值現
場執行檢查工作有統一之作業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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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室內:指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
(二)室內冷氣溫度限值:指供公眾出入之營業場所,室內冷氣溫度平
均值不得低於攝氏二十六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室外溫度低於攝氏二十六度。
2.室外相對濕度高於百分之八十五。
3.餐館,或其他能源用戶附設之餐廳或美食街,於七時至九時、
十一時至十四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一時之時段。
4.能源用戶提供運動、健身、舞蹈、表演或沐浴之活動場所,於
該場所從事該等活動期間。
5.觀光旅館或一般旅館之客房於旅客入住期間。
(三)單一空調空間:指在建築物內部同一樓層,且由空調系統進行空
氣調節之空間。但該空間內設有獨立室內隔間、可供出入通道及
門,視為另一單一空調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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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指定能源用戶如下:
(一)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含購物中心)。
(三)零售式量販店。
(四)超級市場。
(五)便利商店。
(六)化粧品零售店。
(七)電器零售店。
(八)銀行。
(九)證券商。
(十)郵局。
(十一)大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
(十二)餐館。
(十三)服飾品零售店。
(十四)美容美髮店。
(十五)書籍文具零售店。
(十六)眼鏡零售店。
(十七)鞋類零售店。
(十八)鐘錶零售店。
(十九)一般旅館。
(二十)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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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檢查前須準備之文件及儀器設備:
1.檢查人員名單與其識別證件。
2.本項政策相關法令。
3.檢查名冊、檢查紀錄單與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以
下簡稱舉發通知書)。
4.數位照相機(具有攝錄影功能且至少二十分鐘以上之動態影像
記憶容量)或數位攝錄影機。
5.溫溼度量測儀器。
(二)檢查前作業程序:
1.檢查人員進入指定能源用戶檢查時,應先出示證明文件,如設
有門禁管制,應配合辦理換證。
2.檢查人員應先確認是否為指定能源用戶,並於建築物一樓外氣
入口處或距離大門三公尺外,且無騎樓、屋簷、雨遮及遮陽板
遮蔽之區域,量測室外氣溫及濕度,於檢測儀器讀值穩定後,
且該讀值符合檢查作業條件,再進行室內冷氣溫度檢測。
3.經確認為指定能源用戶,且符合檢查作業條件,應請指定能源
用戶之負責人或管理人到場。
(三)檢查範圍為指定能源用戶所經營管理之區域,並以大廳、賣場、
營業廳、走道、餐廳或美食街等為檢查重點區域。
(四)檢測室內冷氣溫度數值,應詳細記錄於室內冷氣溫度檢測紀錄表
。
(五)前款檢測數值未符合室內冷氣溫度限值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1.檢查人員應對檢測儀器顯示數值照相或錄影。
2.填具檢查紀錄單及現場開立舉發通知書,並要求指定能源用戶
限期改善或立即改善。
3.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中應載明違反事實,並請指定能源用
戶負責人或管理人於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上簽名或蓋章,
乙聯(通知聯)交付指定能源用戶,甲聯(存根聯)留存主管
機關備查;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
(六)第四款檢測數值符合室內冷氣溫度限值時,填具檢查紀錄單,並
請指定能源用戶負責人或管理人於檢查紀錄單上簽名或蓋章,乙
聯(通知聯)交付指定能源用戶,甲聯(存根聯)留存主管機關
備查。
(七)指定能源用戶不明瞭檢查程序時,應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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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其檢測儀器標準、量測取樣原則及檢測方法
如下:
(一)室內冷氣溫度檢測儀器標準:
1.精密度:乾球溫度檢測儀器須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七
七二六測量室內環境熱舒適參數所需儀器設備標準,期望準確
度為正負零點二度;相對濕度準確度為正負百分之二。
2.定期檢驗校正:檢測儀器應於校正標籤有效期限前,送至符合
國家標準( CNS)一七0二五,或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及
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 IEC)共同發行之 ISO/IEC一七0二五
認證規範之校正實驗室校正。
(二)建築物量測取樣原則:
1.單一樓層建築物:依空調使用區域全面取樣量測。
2.多樓層建築物:建築物使用空調之總樓層數在十五樓層以下者
,至少取樣三分之一使用空調之樓層數進行量測;建築物使用
空調之樓層數在十六樓層以上者,至少取樣四分之一使用空調
之樓層數進行量測。
(三)空調空間取樣原則:
1.單一空調空間之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選取兩
點進行量測。
2.單一空調空間之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至六百平方公尺者
,切割成四個區塊,每個區塊取樣一點進行量測。
3.單一空調空間之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至一千平方公尺者,每
一百五十平方公尺為一個區塊,每個區塊取樣一點進行量測,
至多選取六點。
4.單一空調空間之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每兩百平方公尺為
一個區塊,每個區塊取樣一點進行量測,至多選取九點。
(四)檢測方法:
1.以每個區塊之中心點半徑二公尺內為主要量測位置,並應距離
牆面、外牆窗戶、空調機進出風口及發熱設備一公尺以上;或
距離開放式冷凍冷藏櫃或設施三公尺以上。但因營業面積過小
,無適合量測點者,不適用之。
2.當人員活動以站立為主者,量測高度為距離地板高度一點一公
尺;以坐姿為主者,量測高度為距離地板高度零點六公尺。
3.每個量測點應以檢測儀器穩定後之量測數值作為檢查紀錄溫度
。
4.每單一空調空間平均溫度為單點或多點量測溫度之平均值。受
檢查對象所有受測空調空間之冷氣溫度均應符合室內冷氣溫度
限值。
5.前目平均值,容許誤差範圍為攝氏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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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查人員得不定期檢查指定能源用戶室內冷氣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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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後,指定能源用戶有任一空調空間違反室內冷
氣溫度限值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送達舉發通知書:
1.現場開立舉發通知書後,應交由負責人或管理人簽收。
2.現場開立舉發通知書後,現場無負責人或管理人,或負責人或
管理人拒收,檢查人員應於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中註明,
並將舉發通知書由主管機關自行送達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3.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之指定能源用戶,檢查人員應於檢
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中註明,並將舉發通知書由主管機關自
行送達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二)複查:
1.複查案件資料應派專人負責管理,並於限期改善期限屆滿後派
員複查,仍違反室內冷氣溫度限值者,檢查人員應於現場填具
檢查紀錄單及開立舉發通知書,載明違反事實,另由主管機關
作成執行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裁處書,併附檢查紀錄單及舉發
通知書,送達受處罰指定能源用戶,並命其限期改善。
2.因違反室內冷氣溫度限值之指定能源用戶未營業,致無法複查
者,應於二週內再次複查。逾改善期限六個月且經三次複查,
仍無法完成複查者,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辦理銷案並存查
建檔。
3.複查結果符合室內冷氣溫度限值者,檢查人員應填具檢查紀錄
單及複查案件解除列管單,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辦理銷案
並存查建檔。
(三)限期改善期限訂定原則:
1.改善方式為可直接調整改善者,以30日為限期改善之期限。
2.改善方式為修復溫度感應sensor或溫度控制開關或箱型機裝設
溫度控制設備者,以60日為限期改善之期限。
3.改善方式為中央空調系統裝設(更新)溫度控制設備或水路閥
件改善者,以90日為限期改善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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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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