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發包中心作業費收支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代辦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
    案件(含砂石標售)之採購招標作業,收取作業費,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府發包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作業費來源,為經本中心發包案件
    (含砂石標售)每案依發包金額提撥千分之四之款項。每案最高收取
    新臺幣十萬元。

三、本中心作業費係支援發包中心招標過程一切必要費用,列入年度預算
    收支併列。

四、本中心作業費之運用如下:
  (一)工作人員差旅費、趕工加班、誤餐等費用
  (二)因業務需要,聘請臨時人員費用。
  (三)因業務所需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水電、茶水、攝影及照片等
        費用。
  (四)機具之購置、修護、油脂費用。
  (五)圖說、公告、登報、鑑定及檢驗等費用。
  (六)應用圖書等費用。
  (七)其他為本中心運作所必要之費用。

五、本中心作業費之執行與會計處理,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