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代辦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
案件(含砂石標售)之採購招標作業,收取作業費,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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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發包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作業費來源,為經本中心發包案件
(含砂石標售)每案依發包金額提撥千分之四之款項。每案最高收取
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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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作業費係支援發包中心招標過程一切必要費用,列入年度預算
收支併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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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作業費之運用如下:
(一)工作人員差旅費、趕工加班、誤餐等費用
(二)因業務需要,聘請臨時人員費用。
(三)因業務所需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水電、茶水、攝影及照片等
費用。
(四)機具之購置、修護、油脂費用。
(五)圖說、公告、登報、鑑定及檢驗等費用。
(六)應用圖書等費用。
(七)其他為本中心運作所必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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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作業費之執行與會計處理,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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