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取締盜採土石執行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自然環境衛生、水土保持及公共
    安全等,加強取締縣內陸上、海域及河川土、砂、礫及石(以下簡稱
    土石)盜濫採行為,以確保國土資源完整,貫徹政府落實國土保全之
    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地區為本縣縣內陸上土地、縣管河川區域土地、濱海及海
    域等地區。

三、盜濫採土石聯合查緝取締小組及盜濫採土石裁處會議組成如下:
  (一)盜濫採土石聯合查緝取締小組:由本府工務處﹙派員任召集人﹚
        負責召集,並由本縣環保局、警察局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地政處、農業處、城鄉發展處、原原住民族行政處﹚視實際需
        要派員組成。
  (二)盜濫採土石裁處會議:由本府工務處簽請縣長派員主持會議,並
        由本縣環保局、警察局、本府行政處(法制科)、財政處、工務
        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政處、農業處、城鄉發展處、原住
        民族行政處)等相關單位派員參加。

四、取締盜濫採土石執行方式如下:
  (一)盜濫採土石聯合查緝取締小組設置聯繫窗口、專線電話及電子信
        箱﹙公告民眾周知﹚,值勤人員於接獲盜濫採土石案件檢舉時,
        即登載於紀錄簿,由盜濫採土石聯合查緝取締小組視涉及之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前往稽查取締採證。除涉及刑責,由警察機關
        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外,並提送本縣盜濫採土石裁處會議裁處
        。
  (二)對於合法之土石採取區,不定時由本府河川巡防員巡查有無超越
        許可範圍採取,避免藉合法掩護非法之行為。
  (三)查獲盜濫採土石案件,由「盜濫採土石聯合查緝取締小組」前往
        稽查取締採證,當場查扣機具設備及車輛(由警察機關保管),
        除現場拍照外,應對現場挖土機、推土機、載運砂石車輛、機具
        所在位置、現場人員活動及挖取土石坑洞面積、深度、堆置砂堆
        體積等狀況予以錄影以保全證據,並提送本縣盜濫採土石裁處會
        議裁處。
  (四)警察機關配合事項如下:
        1.執勤員警在轄區巡查時,發現可疑人物擅自在公、私有土地有
          盜濫採土石之行為時,應即主動通知本府轉知聯合查緝取締小
          組會勘處理。
        2.執勤員警發現領有土石採取許可證之土石採取場疑似越區採取
          、超深採挖等行為時,應會同本府依法查處。
        3.查獲盜濫採土石案件後,應迅速會同本府處理,除現場拍照外
          ,應對現場挖土機、推土機、載運砂石車輛、機具所在位置、
          現場人員活動及挖取土石坑洞面積、深度、堆置砂堆體積等狀
          況予以錄影,以保全證據。
        4.保管扣留物。
        5.警察人員執行取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案件,發現砂石車載運土
          石來源可疑者,應通知本府轉知聯合查緝取締小組追查,並依
          法辦理。

五、罰則如下:
  (一)對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行為人依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處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
        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款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
        本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經限期繳納
        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二)河川區域內盜濫採土石則依水利法第九十二條之二處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得參照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
        件裁罰要點辦理),並得限期令其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
        處分其設施或建造物,屆期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備機具
        ,並得公告拍賣之。
  (三)盜濫採土石所得之利益超過罰款最高額者,依其所得利益之範圍
        內就罰款金額酌量加重,不受罰款最高額之限制。
  (四)未經許可在公有土地採取土石者,並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司法機
        關偵辦。

六、為提高檢舉人意願及激勵查緝取締盜濫採土石工作人員士氣,訂獎金
    核發作業如下:
  (一)核發對象:檢舉民眾及實際參與執行查緝取締盜濫採土石之工作
        及裁處會議人員為限。
  (二)核發條件:查獲盜濫採土石行為人,並依法辦理罰款處分繳納作
        業,按其繳庫罰款金額提撥獎金。
  (三)核發金額:每件最高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件獎金由核發
        對象依出力情形平均分配,獎金分配方式依照經濟部頒「民眾檢
        舉陸上及海域盜濫採土石獎金核發作業要點」及「執行查緝取締
        陸上及海域盜濫採土石工作人員獎金核發作業要點」之分配比例
        辦理。
  (四)核發方式:依下列方式,分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核發
        獎金:
        1.於公有土地者:
       (1)第一階段:查獲盜濫採土石行為人,依法裁處罰鍰,經違法
            行為人繳納罰款,或盜濫採案件經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提起公訴後,核發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2)第二階段:盜濫採案件經任何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再核發
            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3)第三階段:盜濫採案件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核發獎金新臺幣
            三十萬元。已發給之獎金,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予追回。
        2.私有土地:
       (1)第一階段:查獲盜濫採土石行為人,依法裁處罰鍰,經違法
            行為人繳納罰款後,核發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2)第二階段:違法行為人仍未依限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經
            按日連續處罰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
            止,再核發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如行為人遵行者,本階段
            獎金不發。
       (3)第三階段:違法行為人已完成整復及清除其設施者,核發獎
            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4)盜濫採案件如經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者
            ,其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獎金,比照前目之核發
            方式辦理。
  (五)獎金核發分配對象如下:
        1.檢舉盜濫採土石,每件最高發給檢舉人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並
          於違法行為人繳納罰款或盜採案件經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提起公訴後始核發獎金,數人共同檢舉者,其獎金平均
          分配;數人先後分別檢舉者,其獎金發給最先檢舉者;數人分
          別檢舉而無法辨明檢舉時間先後者,其獎金平均分配,如有詐
          領情事依法追究,並追繳其已領獎金。
        2.執行查緝取締盜濫採土石工作人員獎金核發:
       (1)陸上及海域查獲盜濫採土石案件,依經濟部頒「民眾檢舉陸
            上及海域盜濫採土石獎金核發作業要點」及「執行查緝取締
            陸上及海域盜濫採土石工作人員獎金核發作業要點」之分配
            比例辦理。
       (2)河川區域內查獲盜濫採土石案件,每件發給獎金最高新臺幣
            五十萬元,獎金之分配比照盜濫採公有土地獎金核發方式辦
            理。

七、經費來源
  (一)執行工作設備費、人員差旅費、業務費︰由本府循預算程序視實
        際需要逐年編列。
  (二)獎金由盜濫採土石行為人繳庫金額百分之五十比例提撥,中央有
        編列補助部份向中央請領,不足部分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八、受理檢舉之機關或人員,對於檢舉人之身分及其他相關資料,應嚴予
    保密;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懲處。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受理檢
    舉機關應立即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九、盜濫採土石坑洞整復處理依照經濟部訂定之「陸上盜濫採土石坑洞善
    後處理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