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4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訂定旨在瞭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
  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改進教學及學生學習輔導之依
  據。

  本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考查,分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
  內容應兼顧認知、技能、情意三方面。

  本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考查,分為平時考查及定期考查二種,定期考查
  次數每學期以二至三次為原則。

  本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考查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進行。
  考查方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及個別差異,參照各學科之內容與性質
  ,以獎勵輔導為原則,採用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告、資
  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或其他適當方式等,至少擇取三種。
  以上之多元考查方式為之。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
  儕互評辦理之。
  前項之學生考查方式,任課教師應將之納入學期教學計畫之中,於學期
  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並負責考查。

  本縣國民小學各項考查應兼顧文字及量化記錄,不排名次,其結果應於
  學期結束轉化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第方式紀錄之,並通知學生及
  家長(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下:
  一、甲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乙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丁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戊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本縣國民小學德育成績之考查,分道德學科及操行二項辦理。

  操行成績之考查,依下列之內容予以加分或減分:
  一、出缺席結果。
  二、獎懲結果。
  三、校內外行為表現。
  前項考查方式及加減分標準得在本辦法之規範下由各校自行補充訂定之
  。

  智育成績之考查,依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等項目分開辦理。

  各學科智育成績之評定應為平時考查與定期考查二者成績之平均。各學
  科智育成績之計算方式由學校自行訂定之。

  體育成績之考查得依下列內容辦理:
  一、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學習態度、體育常識。
  二、健康習慣、健康態度、健康知識及健康技能。
  前項內容成績之計算,其細節及計算比重由各校自行訂定之。
  對於身心障礙或患有特殊疾病之學生,應酌授適當之內容,並予以考查
  。

  群育成績之考查,依「團體活動考查」;並以課內分組活動及日常團體
  活動等項目為之,其考查結果各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前項課內分組活動及日常團體活動內容成績之計算,其細節及計算比重
  除另有規定外,其餘由各校自行訂定之。

  美育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內容辦理:
  一、各項藝能學習活動。
  二、學藝競賽活動。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
  前項由教師視學生之表現考查之,其細節及計算比重由各校自行訂定之
  。

  學生因故無法參加考查,應視假由決定是否准予參加補考。學生參加補
  考,其成績之計算方式、參加資格由各校自行訂定之。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畢業成績
  之計算,由各校自行訂定之。

  學生五育成績之登記及處理,由各班導師主辦。

  考查學生能否畢業,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畢業成績有三育以上且五育總平均均列丁等以上,准予畢業,
      但三育中必須含德育在內。
  二、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德、
  智、體、群、美育等五育成績之外,並應將智力、性向、情緒、興趣等
  項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
  加以說明,並提出建議。成績考查相關表冊由各校視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

  為適應各校環境需要,各校在不牴觸本辦法之情形下,自行訂定補充要
  點。

  本辦法僅適用本縣未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之學生。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
  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