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級增減班及調整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教
    育班級增減班及調整作業,依據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特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第一點所示之特殊教育班級類別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三、本縣特殊教育班級服務對象:縣內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所稱之身心
    障礙學生(以下簡稱特教生)。

四、本縣特殊教育班級服務區域劃分如下:
  (一)臺東區:臺東市、卑南鄉
  (二)成功區:長濱鄉、成功鎮、東河鄉
  (三)關山區:池上鄉、關山鎮、鹿野鄉、海端鄉、延平鄉
  (四)大武區:太麻里鄉、金峰鄉、大武鄉、達仁鄉
  (五)外島區:蘭嶼鄉、綠島鄉

五、本縣特殊教育班級增減班及調整原則如下:
  (一)區域資源整合原則:以本要點第四點所劃分之服務區域整體需求
        做為設班考量,使特教生於同一鄉鎮內之鄰近學校接受特殊教育
        服務。
  (二)教師跨校支援原則:以本要點第七點進行特教教師人力之彈性調
        整。

六、特殊教育班級增班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教班:學校內障礙程度為中度(含)以上之特教生人數
        達一定標準者,得由各校擬具增班評估計劃或由本府提案增班。
        上述特教生人數標準得參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
        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二)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為提供校內及服務區域內特教生相
        關特教支援服務,得由各校擬具增班評估計劃或由本府提案增班
        。

七、特殊教育班級及人力調整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教班:集中式特教班學生數低於本要點第六點第一項所
        示之標準人數三分之一者,應配合本府彈性調整人力,推派編制
        內特教教師 1人進行巡迴輔導服務;或依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
        資源班實施原則提供資源班服務模式;或由本府於新學年度規劃
        教師跨校式特教資源服務。
  (二)分散式資源班:
        1.國中資源班學生數未滿20人之學校,應配合本府彈性調整人力
          ,推派編制內特教教師 1人,並由本府於新學年度規劃教師跨
          校提供特教資源服務。
        2.國小資源班學生數未滿15人之學校,應配合本府彈性調整人力
          ,推派編制內特教教師 1人,並由本府於新學年度規劃教師跨
          校提供特教資源服務。

八、本府得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之統計數據,
    核對特殊教育班級之學生人數,以規劃新學年度縣內特殊教育資源之
    調整與運用。

九、經核定調整跨校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支援教師之學校,應於
    該學年度開學前,將推派支援之教師名單陳報本府,以利函文支援。

十、有關跨校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推派支援教師薪資考核及辦理
    方式如下:
  (一)薪資由原服務學校支付。
  (二)考績由本府考核建議後知會服務學校辦理。
  (三)公假、婚假、喪假、分娩假之代課費、補助款由原服務學校支付
        ,行政相關程序本府與所屬學校相互協調。
  (四)進修佔原學校進修名額

十一、跨校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推派支援教師,其支援工作項目
      依本府學前暨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巡迴教育實施計畫規定辦
      理。

十二、本府將於每學年度開學前,依學校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之
      特教生人數調查表,召開「特殊教育班教師人力跨校支援服務協調
      會」(以下簡稱協調會),依協調會決議統一作業分派巡迴輔導支
      援教師服務學校及學生。

十三、本府所屬學校應依據校內特教生人數,向本府主動提報增減班或調
      整評估計畫(含學生現況分析、合格特教師資規劃、現有空間設備
      、經費等項目)。

十四、已達特殊教育班級增減班或調整標準之學校,如未主動提報增減班
      或調整評估計劃,得由本府函知學校後,依據本要點逕予提案或調
      整師資人力。師資人力調整方式得依本縣特教生實際就學需求及資
      源合理分配原則,衡酌辦理跨區服務,或依本要點第七點進行調整
      。

十五、依據本要點進行人力彈性調整之支援教師,其縣內外介聘年資積分
      與特殊加分審查標準等,視同該教師於原編制學校服務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