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四條訂定之。

二、臺東縣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
    處處長兼任;另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四)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
  (六)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代表機關(單位、團體)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本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
    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主辦特教業務之科長兼任之,承主任委
    員之命處理本會相關行政之事務,所需之工作人員由教育處特教業務
    相關人員派(兼)之。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申訴事項諮詢與調解服務。
  (二)受理本縣所屬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針對鑑定、
        安置及輔導所提出之申訴案件。
  (三)彙整所受理之申訴案件評議結果,提供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會重新鑑定與安置之參考依據。

五、本會開會時,本府相關單位應派員出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
    員列席。

六、本會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
    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主席。
    本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始得做成決議。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