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立各級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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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縣立各級學校午餐品質,確保
    營養及衛生安全,使各校辦理學校午餐業務有所依循,並依直轄市(
    縣)市政府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編(修)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二)訂定學校午餐辦理及供應作業原則。
  (三)提供本府規劃學校午餐政策及學校辦理午餐之諮詢。
  (四)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召集人敦聘學者專家二人,校長代表六人(國中二人、國小
    四人),家長代表二人擔任,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科長及午餐
    承辦人分別兼任。

五、本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如不克出席,得
    指派代表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
    之。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
    規定。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八、本會對於本要點第二點之任務,得由召集人商請委員若干人組成專案
    小組辦理,並推派一人為小組召集人。
    專案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於任務達成並將結論提報本會後,即行解
    散。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委員或受邀列席之專家學
    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