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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
    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九條第三項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辦理臺東縣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不適任人員調查認
    定等事宜,特設本府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不適任人員
    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八項
          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之調查及認定等案件。
    (二)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
          款至第四款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不適任人員之調查及認定等
          案件。
    本會處理前項案件認有必要者,得經本會決議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之。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
    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法律專長人士。
    (二)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三)補教協會代表。
    (四)家長團體代表。
    (五)本府社會處代表。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行政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聘期內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
    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
    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未指定者,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不適任人員之
    認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行政機關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
    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會開會得視需要邀請當事人、關係人、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指派之
    人員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本會之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七、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之規定。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應負保密義務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