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區段徵收業務,集中運用籌措之經
費,設置臺東縣區段徵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加強其財務收
支管理與監督,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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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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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
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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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本府取得土地處分收入。
三、區段徵收之差額地價收入。
四、政府補助或協助收入。
五、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貸款。
八、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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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實施區段徵收前置工作、規劃設計必須費用。
二、區段徵收開發費用。
三、區段徵收差額地價補償費、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
四、辦理區段徵收業務或前置作業之人事費用。
五、辦理區段徵收相關研究發展與活動費用。
六、償還貸款本息。
七、其他區段徵收相關業務所必須費用及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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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立專戶存管,並應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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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執行及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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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未制定前,得準用中央有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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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歸屬臺東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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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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