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區段徵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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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區段徵收業務,集中運用籌措之經
  費,設置臺東縣區段徵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加強其財務收
  支管理與監督,特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
  定辦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
  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本府取得土地處分收入。
  三、區段徵收之差額地價收入。
  四、政府補助或協助收入。
  五、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貸款。
  八、其他收入。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實施區段徵收前置工作、規劃設計必須費用。
  二、區段徵收開發費用。
  三、區段徵收差額地價補償費、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
  四、辦理區段徵收業務或前置作業之人事費用。
  五、辦理區段徵收相關研究發展與活動費用。
  六、償還貸款本息。
  七、其他區段徵收相關業務所必須費用及支出。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立專戶存管,並應專款專用。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執行及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未制定前,得準用中央有關制度。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歸屬臺東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