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地籍資料庫之管理,依據土地登記
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應設置地籍資料庫之設置以一處
為原則,其因聽舍建築或業務需要得分別設置,但仍應依照本要點之規
定管理。地籍資料庫存放下列資料:
(一)土地及建物登記資料: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土地臺帳、日據
登記簿、舊登簿(含光復初期重造登記簿、重測前登記簿)、土地或
建物第一次登記之收件簿、申請書及附件、人工縮影單、異動檔清冊
、登記簿縮影單及清冊、登記案件補正發文簿、登記案件駁回發文簿
、補正及駁回通知書稿、電子作業後登記收件清冊、案件歸檔整理簿
、權利書狀核發清冊、權利書狀專用紙張管制清冊、日據時期登記申
請書、光復後共同擔保錄、地籍卡、土地登記卡、歸戶卡、土地繳驗
憑證申報書、批次列印地籍整理清冊、批次產製之地籍整理清冊檔案
、土地及建物異動清冊、土地及建物異動索引表、地籍異動通知書、
地籍資料異動檔、每日異動資料備援檔、操作系統程式被援檔、應用
系統程式被援檔、資料庫完整被援檔、收件檔、補正駁回檔、辦理情
形檔、電子處理作業建檔資料更正簽辦單。
(二)土地及建物測量資料、包括地籍正副圖及藍曬底圖、土地複丈圖
、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書及收件簿、地籍調查
表、控制點成果圖冊及都市計畫樁成果圖冊、重測測量表、國有森林
用地解除後調查表、國有森林用地姐除後調查圖及各種清冊。
(三)地價資料:包括地價冊、地價申報書及土地稅總歸戶、地價引)
、地價建檔清冊、地價資清冊、(上線後第一次列印)、地價區段勘
查紀錄表、(重新)規定地價有關簿冊、各年年平均地權土地地價(
現值)評議表、地價區段圖及地價評議圖、地價分佈圖、各年公告土
地現值表、各年公告地價表、公告土地現值異動清冊、公告土地現值
區段地價表、土地現值申報書、土地現值申報書副聯收文簿、計算組
異動清冊(含索引)、分割合併地價改算通知書、宗地資料建檔輸入
表、宗地資料異動(輸入)表、宗地地價計算清冊、買賣實例調查估
價表、區段地價估價報告表、區段號區段價(路線價)輸入表、區段
號與地號對照清冊、區段調整新舊區段地價資料對照輸入表。
(四)各項謄本申請書及其收件簿:包括登記簿謄本、地價謄本、地籍
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之申請書、閱覽申請書及謄本收件簿。
(五)地權資料:包括私有耕地放領清冊、私有耕地保留免徵清冊、私
有耕地複查表、公私有土地放領清冊、業主戶地調查表、附帶徵收放
領清冊。
(六)地用資料:包括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清冊、非都市土地使用異動
清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圖、非都市土地
使用調查圖、非都市都市使用調查卡、非都市土地使用各類統計表。
(七)規費收繳憑證。
(八)其他地籍資料。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依其類別按年份及收件號順序編定成冊後歸檔,
並編造管理清冊,第七款依會計法辦理。
三、第二點所列各款資料之保存年限,除第七款依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其餘規定詳附件一。
四、經地籍資料電子處理後批次列印之登記簿,應依地號順序加裝封面裝
訂保管之;異動登記簿則應依時間順序加裝封面裝訂保管之,並製作地
籍異動索引將時間與地號連結,以便利異動登記簿之查詢。
五、每日所用之空白權利書狀紙號數應逐日依序登載於書狀用紙管理簿(
附件二),由領用人員與管理人員蓋章。
六、空白權利書狀應按月清點,並將清點結果列表(附件三)於次月五日
以前呈報主任核定;空白權利書狀如有遺失或遭竊,管理人員除立即報
告主管課長及主任外,應將遺失或遭竊之空白權利書狀號碼列管查考。
作廢之權利書狀應按月清點,並將清點結果列表(附件三)於次月五日
以前送請本府核備後,依規定程序銷毀。
七、管理人員應隨時注意登記簿冊頁之完整,如發現用紙脫落,應隨即裝
訂妥善,對使用不當者應予糾正之。
登記簿用紙損壞不堪使用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
八、登記簿、地籍圖除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情事外,應永久妥
善保存,不得攜離地政事務所(簡稱本所)。登記簿如需攜離資料庫,
應填寫調用單(附件四)依規定向管理人員調用,調用時間不得逾二小
時,並限於下班前全部歸還,如有逾限,管理人員應即追查,其他工作
人員需調用時亦同。
九、地籍正副圖及藍晒底圖之訂正,或複丈圖之查對或描繪,以在地籍資
料庫內辦理為原則,如需調離資料庫辦理,應以調用單向管理人員調用
,其調用辦法與登記簿之調用同。
十、各所應備一份藍晒圖或地籍副圖,專供人民或其他機關人員申請閱覽
之用,閱覽時應於指定地點為之。
十一、各所之第籍資料庫應設專人管理,其人員之選派以編制內優秀人員
擔任,並得視業務情況調派適當人員協助之。資料庫管理人員應隨時
注意門禁,嚴守圖簿不離庫規定。
十二、地籍資料庫之管理,應由地籍資料庫管理人員全權負責,調閱地籍
資料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調閱者,地籍資料庫管理人員得隨
時制止之,如不服制止,應即簽報主管課長及主任處理。
十三、地籍資料庫之設置應有防火、防潮、防盜、防蟲等安全設備,並嚴
禁煙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平時應注意保持整潔、通風,以
確保地籍資料之安全。
十四、地籍資料庫嚴禁攜帶私人提袋、物品進入,於入口或適當地點設置
私人物品存放處,供工作人員放置物品。
十五、資料庫應設置資料查閱處,並得提供鉛筆供抄錄資料需要時使用,
嚴禁持用鋼筆或原子筆入庫。
十六、除下列人員例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資料庫:
(一)在資料庫內之工作人員及其主管人員。
(二)經業務主管准許之本所之其他因公需進入資料庫人員。
(三)各公務機關派遣閱覽地籍資料之人員。
(四)上級人員巡查業務或經本所主任准許進入參觀之來賓。
前款第四款人員應由主管或其指定人員陪同進入。
第三款人員應執其服務單位之文件並佩帶識別証,經管理人員核對相
符予以登記(附件五),始得進入資料庫,並由管理人員提供所需資
料於指定地點閱覽或描繪,完畢應將調閱資料交還管理人員點收,不
得擅自取放。第二款人員須持直屬課長以上主管派遣單(附件六),
經管理人員辦理登記(附件五)手續,始得進入資料庫。
十七、管理人員每天下班時應全面檢視資料庫門窗並親自加鎖。非上班時
使用地籍資料庫應簽請直屬課長及主任核准,資料庫備用鑰匙應由專
人保管,非經事先簽准不得啟用,遇有偶發緊急狀況啟用,事後應簽
報。
十八、地籍資料庫內存放之地籍資訊,應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月底
總清查一次,並將清查結果(附件七、八)陳報本府備查。
十九、地籍資料庫人員清點或清查地籍資料應依規定辦理。
二十、地籍資料庫管理人員之服務成績應由主管課長隨時考核錄,作為年
終考績之參考,如負責盡職者應從優考核,如管理有缺失或不盡職情
形,各級主管應負連帶責任,遇有具體優劣事蹟者,並得隨時獎懲。
二十一、地籍資料庫所需經費,各所應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二十二、經整理造冊後,逾保管年限或毋需再保管之檔案,除規費收繳憑
證檔案依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銷毀外,其餘由各所編造銷毀清冊(
附件五),銷毀後報本府備查。
但應選擇各改進階段中,字跡清晰之各類型檔案各五宗,妥為裝
訂保管,以供參考。
二十三、各所繕造銷毀清冊時,如發現檔案有遺失者,應另繕造遺失清冊
(附件十),並查明責任一併陳報本府核辦。
二十四、檔案及作廢之權利書狀銷毀得用焚化或參照各機關廢紙利用處理
之,並由政風人員監毀。
二十五、作廢之塑膠權利書狀,由中央印製廠回收處理銷。
二十六、檔案銷毀清冊,應依年次裝訂成冊,併同有管理清冊,妥為管理
並列入移交,以備查考。
二十七、每年三月至五月為地政事務所檔案清理期,逾保管年限之檔案資
料均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十八、本要點溯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