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農地重劃土地分配查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農地重劃土地分配作業之查核期
    使土地分配臻於合法公平合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確實對土地分配結果,由重劃科科長及地政處處長督促對土地分配
    作業予檢查或抽查。

三、地政處重劃科科長應查核事項如下:
  (一)土地分配開始前應查核事項如下:
        1.現況調查:
          土地權利使用調查表及現況調查圖填載內容是否詳實?調查日
          期及各級負責人是否蓋章?(抽查百分之二十)
        2.現況測量:
          重劃區邊界及依照規定應逕辦分割之土地是否已辦分割測量?
          計算面積並造冊、農水路系統規劃是否符合現況測量所標記之
          使用實況。
        3.查定地價及計算負擔:
          抽查重劃後各類土地面積計算、地價查定(抽查各百分之二十
          )農水路用地負擔、工程費負擔及其計算情形是否符合規定?
          (詳如法規彙編三五八頁規定程序辦理)。
  (二)自土地分配作業開始至舉辦公聽會期間,應查核事項如下:
        1.協議合併或集中分配:
          未達最小坵塊面積之處理協議合併及按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十三條逾越分配區土地集中分配是否符合規定?對同一所
          有權人在甲分配區之土地不足分配,而於乙分配區可予補足者
          應予補足後再以差額地價處理之情形?
        2.土地分配:
          各分配區土地之分配是否依照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及同條
          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有關條文之規定辦理?(抽查百分之二
          十)
        3.減免負擔之土地及其分配:
          依照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所分配之土地得視受益程度予以
          減免負擔,其減免範圍及其標準是否依規定辦理?
        4.抵費地與零星集中地劃分位置情形?
          檢查抵費地與零星集中地之分配位置是否適宜坵塊面積?
          有否未達最小坵塊面積之情事?
        5.舉辦公聽會:公聽會期間農民所提修正意見有否作適當處理?
  (三)土地分配公告期間,應查核事項如下:
        1.土地分配與工程規劃設計連繫事宜:
          因配合土地分配須變更農、水路之規劃或應地方要求變更農、
          水路位置須土地分配配合者是否經簽准或提報工作小組商定。
        2.土地分配公告:
          公告期間農民提出異議案件是否依法定程序處理?
        3.釘樁及交耕:
          實地抽查分配地經界有無埋設鋼釘或水池界標(抽查百分之二
          十)
        4.清理及補償:檢查地籍整理工作是否如期辦理。

四、地政處處長應查核事項如下:
  (一)農水路用地負擔及其計算方法是否符合規定?
  (二)抽查土地分配結果(應抽查百分之十)。
  (三)土地分配與農水路工程經辦人員互相間之配合,需要變更分配位
        置或辦理工程變更設計之案件曾否簽准?
  (四)公聽會期間農民所提異議案件處理情形之檢查。
  (五)土地分配公告期間農民所提異議案件處理情形之檢查。

五、本府查核人員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負責查核之人員應配合各項工作進度執行之。
  (二)各階段工作完成查核後負責查核人員應將結果詳實填載查核報告
        表分別呈送地政處處長或縣長核閱。
  (三)查核人員如發現土地分配有失公平合理或不依規定辦理者應即依
        法糾正,或提工作小組研商解決。
  (四)經地政處處長或縣長核閱後之查核報告應保存以備為本府地政處
        查核人員查核之依據。
  (五)土地分配查核情形報告表應包含:查核項目、查核日期、查核情
        形優點、缺點、備註、檢查人員及蓋章。

六、本府對各縣辦理土地分配及地籍測量作業過程,視各階段工作時期得
    派員查核事項如次:
  (一)一般時段:
        1.重劃區邊界及使用現況調查測量是否依規定辦理?
        2.重劃區農、水路用地及抵付工程費用之土地計算負擔是否符合
          規定?有無故意溢扣情事。
        3.配合土地分配提請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或因辦理工程變更設計需
          配合調整分配位置之案件,有否依程序簽准辦理?
        4.土地分配是否依照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辦理。其列為特殊分配區之土地是否符合同
          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且有無編造清冊(抽查百分之
          五)。
  (二)重點時段:
        1.查核抵費地與零星集中地之分配是否各筆均依規定辦理,其分
          配面積有無未達單位面積,其分配位置有無遷就地方人士或協
          進委員之情事?
        2.為配合土地分配提請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或因辦理工程變更設計
          需配合調整分配位置之案件,有否依程序簽准辦理。
        3.地政處處長及重劃科科長是否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實施檢查?
          有無填報檢查表?及發現問題之處理情形?
        4.土地分配草圖完成後曾否舉開公聽會向農民說明分配情形?農
          民所提修正意見有否作適當處理?
        5.土地分配公告期間農民提出異議案件處理情形?並逐案查核分
          配作業有無違誤情事?

七、查核人員對重點查核事項應切實依照本要點規定執行查核,至一般時
    段認有派員查核之必要時其查核數量,以抽查百分之五為準。

八、各級查核人員查核結果均應填報查核報告表(如附表)陳核填報之查
    核報告表應妥為保存作為農地重劃工作人員考核之資料。

九、本要點溯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