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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農地重劃區「抵費地」、「零星
    集中土地」之標售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標售事宜之主辦機關為本府。但必要時得委託鄉(鎮、市)公
    所辦理。

三、本須知投標資格限自然人,私法人不得投標。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
    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

四、具有投標資格者,均得於主辦機關標售公告之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
    ,在辦公時間內,向主辦機關或其指定地點,領取投票單、投標信封
    及投標須知。

五、投標人應按投標之底價,繳納十分之一之保證金。

六、投標方式與應備書件如下:
  (一)投標人應填寫投標單一份。每一標封僅限投標一筆土地。
  (二)投標人應繳之保證金,限國內各行庫、鄉(鎮、市)農會、信用
        合作社抬頭劃線保付支票。
  (三)投標人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
        地之証明文件。
  (四)投標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書件應同時裝入投標信封內,於規定投標期間內以掛號郵寄指定
    之信箱,投標信封以郵寄為限,並以本須知八(二)所規定人員前往
    取回時己寄達指定信箱者為限。

七、投標時間由主辦機關公告之。

八、開標作業如下:
  (一)開標日期及地點:由主辦機關公告之。
  (二)開標前半小時由主辦機關指定人員會同監標人員前往郵局取回郵
        遞投標之掛號函件至開標場所,當眾開標。
  (三)開標由主辦機關地政處處長主持,本府監標人員應到場監督;其
        委託鄉(鎮、市)公所辦理者,由鄉(鎮、市)長另指派人員主
        持。

九、投標人得於標售公告所訂開標日期開標前半小時,攜帶本人國民身分
    證進入開標場所,參觀開標。

十、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標之原件退回或作廢:
  (一)原件退回不予參加投標:
        1.填用非主辦機關所印製之投標單及投標信封者。
        2.投標信封未封口或封口破損可疑,足資影響開標者。
        3.投標信封未於規定時間寄達指定信箱或持送開標場所者。
  (二)投標作廢:
        1.不合本須知之投標資格者。
        2.投標信封內應備書件不全者。
        3.所附保證金之金額不足或所付之保證金單據不合規定者。
        4.投標金額低於標售公告所列標售底價者。
        5.投標單所填之土地標示,投標金額、投標人姓名等書寫錯誤,
          塗改挖補,未補章或印章與姓名不符者。
        6.同一標的物一人投兩標以上者。
        7.二人以上共寫一張投標單者。
        8.其他未規定之事項經開標主持人、監標人認為依法不合者。

十一、主張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如下:
    (一)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之標售,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
          三款及第二十三條三項規定,毗連土地現耕所有權人有依同樣
          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二)購買權人姓名除在標售土地清冊列明公告外,並於公開,標售
          前二十日以書面通優先購權人,如欲主張優先購買權,應以公
          開標售時當場主張優先購買者為限,並須檢附承購該筆土地底
          價十分之一以上保證金,身分證明文件,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
          買權不得異議。
    (三)毗連土地之現繼承人能提出證明者,仍享有優先購買權。
    (四)優先購買權人是否參加投標,並不影響其優先購買權,但如毗
          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之一參加投標而得標者,在同屬毗連土
          地之一另一現耕所權人即無優先購買權。
    (五)有二人以上主張優先購買權時,以抽籤定之。

十二、得標規定及作業流程如下:
    (一)無毗連土地現耕所有權人者,以標價超過底價最高者得標。如
          一筆土地只有一人投標者,以其標價己達底價以上者為得標。
          如一筆土地最高標有二標以上標價相同時,於開標當場抽籤定
          之,如投標人未到場,由監標人當眾代為抽籤。
    (二)毗連土地現耕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土地後,該土地應與其毗連原
          受分配土地合併成一宗。
    (三)得標人應於接到主辦機關繳款通知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指定土地
          銀行繳清價款(保證金可以抵繳),逾期未繳清者,除沒收保
          證金外,土地另行公告標售。
    (四)優先承購人逾期未繳清地價者,除沒收保證金外,該土地由主
          辦機關通知原最高標者繳價承購。

十三、沒收保證金規定如下:
    (一)得標後不按得標通知規定期限繳納土地價款者,及自願放棄得
          標權利者。
    (二)投標單所填地址與實際不符,致得標通知無法送達或投標人離
          家外出行蹤不明,或拒收得標通知,經郵局兩次退回,視為自
          願放棄得標權利者。

十四、發還保證金規定如下:
    (一)投標人所繳保證金,除有前條各款情事不予發還外,其餘未得
          標人於開標後當日或翌日(以辦公時間為準)憑投標人國民身
          分證、投標人原用印章、無息發還。
    (二)經宣佈最高標者,如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當場提出主張優先
          承購時,其原繳保證金無息發還,不得異議。

十五、得標人或優先承購人於繳清土地價款後,取具當地臺灣土地銀行發
      給之繳款單據,送請主辦機關核發抵費地產權移轉証明書,連同向
      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証明書,於一個月內逕
      向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權利移轉登記,如係優先承者,並應與
      其毗連土地辦理合併登記。

十六、「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以現況標售,得標人於得標後,不得
      要求任何補償或增設公共設施。得標土地均依現況點交,如有地上
      物,由得標人自行與地上物所有人協商解決。

十七、得標土地如因重劃區內需增設農水路時,得標人應即提供使用,不
      得異議,並按使用面積,依得標時之單價,折算補償。

十八、「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於標售後,其面積若有不符,應以地
      政機關實地測量之面積為準,如有增減,依得標當時之單價核算多
      退少補。

十九、開標前如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如期開標時,主辦機關得延
      期開標。

二十、得標後之土地應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使用,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其他用途。

二十一、本須知如有補充事項,主辦機關得於開標前經與監標人員商妥後
        ,當眾聲明並列入紀錄,但補充事項不得違背有關法令及本須知
        規定。

二十二、本須知溯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