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劃定海岸及水道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為私有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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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土地法施行法第五條劃定海岸及
    水道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為私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劃定海岸一定限度之土地如下;
(一)無人居住之島嶼。
(二)既設海堤區域範內之土地。
(三)海岸保安林地及有作為保安林必要之土地。
(四)平均海水面以上至明顯地形地界之土地。
(五)因軍事保安、航運港務或其他公共需用劃設之土地。
三、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之劃定,由本府地政單位(以下稱主管單位)會
    同水利主管機關辦理,如涉及交通航道、軍事設施、地質、生態及環
    保專業事項,應由主管單位召集相關單位協調辦理。
四、劃定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由主管單位就轄內海岸範圍,擬定計劃分
    年分區辦理之,倘因事實需要,得由下列機提出,先行辦理:
(一)國有財產局及其分支機構。
(二)中央、省及縣之文化、觀光、遊憩、農林及海巡等主管機關。
五、前條機關提出劃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各該興辦事業計劃書及有關文件各五份。
(二)實測圖及相關連結之地籍藍晒圖各五份。
六、主管單位劃定時,應會同水利及相關事業單位定期前往實地勘測劃定
    範圍。
七、主管單位劃定範圍應顧及區域計劃整體發展及土地分區使用編定原則
    ,會同相關事業(民政、建設、觀光、水利、農業、環保、海巡)主
    管機關共同審查逐級核章認定。
八、主管單位依法劃定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範圍,應製定範圍圖說一份.
    予以公告後實施。
九、劃定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範圍,應實地埋設界標,如涉及海域無法埋
    設時,應於製定之劃定圖上標明位置,註明相關距離。
十、依本要點先行辦理劃定作業有關測量、交通器材及所需費用,由提出
    劃定機關負擔。
十一、涉及水道部份之土地,依照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