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25日

所有條文

  為規範本縣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以維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
  及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臺東縣政府。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
  百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符合電子遊戲場業
  使用者,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商業登記,不受前條
  規定限制。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