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本縣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以維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 及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臺東縣政府。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 百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符合電子遊戲場業 使用者,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商業登記,不受前條 規定限制。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