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特定行業聯合稽查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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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建設處、地政處
、臺東縣消防局、臺東縣衛生局、臺東縣環境保護局等分別依各業管
權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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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特定行業其種類及定義如下:
(一)舞廳業: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二)舞場業: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三)酒家業:指提供場所,備有陪侍服務,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
之營利事業。
(四)酒吧業:指提供場所,備有陪侍服務,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營
利事業。
(五)特種咖啡茶室業:指提供場所,備有陪侍服務,供應飲料之營利
事業。
(六)視聽歌唱業: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
(七)三溫暖業: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
。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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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用語定義如下:
(一)影響治安:指經人檢舉影響治安或經查獲提供場所危及治安者。
(二)色情陪酒:指無照經營酒家業務,或合法業者從事或提供場所供
應服務生脫衣陪酒、性交易媒介者。
(三)危及公共安全:指未依規定逐年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
備安全檢查申報」合格者;違反消防法規定者。
(四)妨礙安寧:指違反噪音管制法規定者。
(五)備有包廂:指將營業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經營視聽歌唱業者。
(六)餐飲業備有視聽歌唱設備:指經營餐飲業外,現場備有視聽歌唱
設備,置於開放空間,免費供人歌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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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定行業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都市計畫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之規定。
(二)營業場所之建築物及設施應符合建築及消防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衛生設施,應符合衛生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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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由本府建設處負責每月依違規等級排定稽查班次,並擇派編制內人員
為組長,會同本府商業、警政、使管、消防、衛生、環保等相關單位
組成聯合稽查小組,依權責及法令規定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各該營利事
業之建築、消防、衛生、環保等設施及經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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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查獲涉嫌違反法令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本諸權責依法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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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稽查列管等級、單位及執行方式:
(一)稽查列管等級:
1.等級一:有影響治安、色情陪酒者、危及公共安全者,屬優先
取締對象。
2.等級二、妨礙安寧、備有包廂、餐飲業備有視聽歌唱設備者,
屬重點取締對象。
3.等級三:農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無上述重大違規情事,情節輕
微者,屬一般取締對象。
(二)稽查列管單位:
1.由本縣警察局提供影響治安、色情陪酒名冊。
2.由本府建設處提供未逐年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
檢查申報或申報不合格者名冊。
3.由本縣消防局提供違反消防法規定場所名冊。
4.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提供妨礙安寧者業者名冊。
5.由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提供營業備有包廂或視聽歌唱設備者
名冊。
6.列管名冊應於每年 1月底前提供予建設處,俾利違規等級列管
。
(三)稽查執行方式:
1.列管等級一者,鎖定為加強稽查取締目標,密集前往稽查取締
,直至改善或歇業。
2.列管等級二及合法業者,均定期施行例行性公共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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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稽查作業流程:
(一)稽查前行政作業程序:
1.每月25日以前,由建設處排定聯合稽查班次,以密函函送各相
關單位,並於每次會合稽查當日以抽籤方式提供稽查名單予帶
隊組長,各相關單位應擇派適當人員按表訂時段出勤。
2.遇有檢舉或警察局移送之相關案件,得於稽查當日提供予帶隊
組長,俾利優先列入稽查。
3.出勤當日,因有急要情事,應覓得代理人參與,不得無故缺席
。另出勤時段如有變更,由帶隊組長統一通知各相關單位。
4.稽查當日稽查員應備妥相關法規以供查詢,另專責警力於執行
稽查時,應備妥攝影器等蒐證器材,對於刑事犯罪行為全程蒐
證,加強相關證據之保全。
(二)稽查中行政作業程序:
1.到達受稽查商號(公司)時,由帶隊組長集合全體稽查員及警
力後,一同進入受檢查商號(公司),並主動向業者表明稽查
小組身分後,請商家出示商業登記資料、營業場所公共意外責
任險保單、建物公共安全、消防檢查等資料及提供發票章或店
章、負責人年籍等資料進行核對及現場稽查,再由各小組成員
依權責實施檢查。
2.由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負責準備「臺東縣政府聯合稽查小組稽查
違規商業活動現場紀錄表」,一式二份,俟相關單位將檢查結
果填載於稽查紀錄表及簽名後,交請業者具結後完成稽查該商
號(公司)程序,由帶隊組長率小組離開該商號(公司)。業
者若拒絕簽名者,應於紀錄表填列「拒簽」並載明時間。
3.稽查紀錄表一份交業者收執,另一份交由財政及經濟發展處攜
回,以作為後續簽處與移送作業之用。
4.因稽查勤務遇有請託關說、贈受財物或飲宴應酬情事者,除應
當場婉拒外,事後應請財經處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規
定陳報並知會政風處。
(三)稽查後行政作業程序:
1.查獲涉嫌違反法令規定者,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應於稽核後
5 日內,函送聯合稽查紀錄表及(公司)登記公示資料(商業
登記抄本)至相關權責機關,各權責機關接獲稽查紀錄表後即
依各管法令規定於 3個月內查辦,查辦時請副知各執行單位,
並將違反規定者列為稽查重點對象。
2.稽查後如係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
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
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3.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4.稽查勤務遇有妨礙公務、違反刑法或其他重大意外狀況者,帶
隊組長應於翌日陳報所屬長官並副知政風處。
5.財政及經濟發展處應妥善保存聯合稽查紀錄表 3年,俾供相關
業務單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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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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