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
    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設置「臺東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訂定本要
    點。

二、本中心由消保官辦公室負責。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縣長指派擔任,並由下列各單位(機關)副主
    管(專員、技正、主任督學、副主任)擔任聯絡員。
  (一)民政局
  (二)財政局
  (三)工務局
  (四)城鄉發展局
  (五)教育局
  (六)農業局
  (七)社會局
  (八)地政局
  (九)旅遊局
  (十)行政室
  (十一)計畫室
  (十二)政風室
  (十三)文化局
  (十四)原住民行政局
  (十五)本縣衛生局
  (十六)本縣警察局
  (十七)本縣環保局
  (十八)本縣稅捐稽徵處
  (十九)本縣消防局
  (二十)本縣動物疾病防役所

四、本中心辦理事項如下:
  (一)諮詢服務:
        1.受理消費者洽詢事項。
        2.解答消費者保護相關法令。
  (二)教育宣導:
        1.蒐集並充實各種消費者所需之消費者資訊,以提供消費者參考
          運用。
        2.宣導正確消費觀念。
        3.推廣消費者保護教育。
        4.協調相關之機關、團體辦理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之教育宣導
          活動。
  (三)申訴:
        1.設立申訴專線。
        2.受理消費者消費申訴事件,依規定編號錄案列管,並視案件及
          業務性質移送主管機關 協調、聯繫企業經營,妥適處理消費
          者申訴事件。
  (四)其它有關消費者保護事項。

五、本中心所受理之申訴案件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本中心接獲申訴案件後,對於顯非屬消費爭議之申訴案件或顯非
        屬本機主管業務範圍之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錄案後逕行移送各該
        主管機關,並副知申訴人。
  (二)本中心所受理之申訴案件,應予編號列管,逾限則由計畫室稽催
        至結案止。
  (三)所受理之申訴案件由本中心主任視案件及業務性質批交主辦單位
        處理。
  (四)申訴案件如涉及兩個以上主管單位時,應同時分送各主辦單位處
        理,並由本中心主任指定主、協辦單位,處理結果由主辦單位彙
        復申訴人及本中心。

六、本中心除設置工作記錄簿按日記載為消費者服務情形外,並置服務成
    果統計表,以便查考。

七、本中心遴聘義工若干人,辦理是項業務,其經費除由縣預算支應外應
    爭取上級補助。

八、本中心所需書表、格式另定之。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及其它相關法令
    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