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新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竣工勘檢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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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縣新建公共建築物申請使用執
    照辦理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勘檢,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縣新建公共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辦理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勘檢,應
    併於建築物之竣工查檢中執行;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邀請本縣建築師公會遴派經「內政部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
        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設備勘檢人員訓練」之建築師、「臺東
        縣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委
        員(身心障礙團體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代表組成
        勘檢小組,於建築物竣工時會同勘檢。
  (二)勘檢小組辦理勘檢時,監造(設計)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承造
        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無故缺席,勘檢小組得不予
        勘檢。
  (三)參與本縣新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及設備竣工勘檢勘檢小組人
        員,應依「臺東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檢查表」逐項檢
        查,(本勘檢查表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規定辦
        理)(如附件)。
  (四)依法令有規定公共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其設置符合
        法令規定標準者,即為合格,如勘檢不合格者,起造人得就勘檢
        不合格處申請複查或修改後申請複查,複查合格後,核發使用執
        照。
  (五)另設置雖符合標準,而使用上有不便之情形時,會同勘檢人員得
        對使用不便處提供建議,建請承造人改善,但不影響使用執照之
        核發,該勘檢表亦併入使用執照卷宗存查。
三、現場勘查時,若建築師設計未依審查表內容(即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設計且現場無法依照審查表項目修改時經勘檢小組決議提改善計畫
    ,得由起造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經建築師簽證後,向本府「公共建
    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申請審查,審查核可
    後視同合格,核發使用執照。
四、勘檢小組為無給職,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領出席費及旅費。勘檢小組所需經費,由本
    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及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