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都市設計審議作業暫行分工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及加速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作業,
    特訂定本暫行分工規定。

二、都市設計審議視申請規模分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及授權本府建築管理單位查核。本會尚未組成前暫委由本縣都市
    計畫委員會代為審議,都市計畫委員會採組成專案小組審議方式辦理
    。授權建築管理單位查核部份得併入建築執照申請程序辦理,建築管
    理單位並得製訂查核表執行查核作業。

三、審議案件除依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辦理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委員會審議:
        1.建築基地面積達 1,500平方公尺以上(農業區、保護區除外)
          者。
        2.建築樓地板面積達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
        3.建築基地面臨30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且基地面積達 1,000平方
          公尺以上(農業區、保護區除外)或建築樓地板面積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4.公有建築工程樓地板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5.園道、景觀道路及30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工程。
        6.業務單位認定為內容複雜、具爭議性或可能產生重大之環境衝
          擊者。
  (二)前款以外之案件,得授權本府建築管理單位查核。

四、申請審議前遇有法令疑義或其他必要事項時,得先列舉有關事項,並
    檢具簡易(基地周邊環境概況、整體配置、造形草圖、量體等)圖說
    申請預審。預審會應針對設計原則作成具體結論,以作為後續都市設
    計審議之主要依據。

五、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案件,如同時涉及其他審議應審查者,得由本府城
    鄉發展局會同相關單位召開聯席會議審查,以整合其他審查會,縮短
    審議作業時程。

六、申請都市設計審議,除預審會外,應依規定檢具完整圖說向本府提出
    申請,主辦單位確認圖說齊備後於十五日內召開委員會審議。

七、都市設計審議會議,應請設計人親自列席會場說明,並得邀請起造人
    (或其委託代理人)與當地居民代表列席會場陳述意見。

八、設計人對於審議結果認有無法執行者,得於一個月內列舉有關事項向
    委員會申請覆議,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