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市區道路管理維護績效考評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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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於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為督導轄內市
    區道路養護及管理情形,以提昇道路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評範圍原則為寬十公尺以上市區道路;鄉(鎮、市)公所無
    寬十公尺以上市區道路者,以其轄內主要市區道路為考評範圍。本府
    於考評前通知鄉鎮市公所提報三條市區道路,提報道路長度至少需為
    五百公尺以上。本府考評內容分為「政策作為」及「實際作為」,其
    考評項目及權重由本府另訂之。

三、本府應於每年九月至十月實地考評各鄉(鎮、市)公所平時養護道路
    執行狀況。

四、為執行考評業務,本府設置考評小組並召開考評會議,由本府城鄉發
    展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及當然委員,本府城鄉發展處副處長或技正擔任
    副召集人及當然委員,其餘考評委員由本縣警察局、本縣環保局、本
    府農業處、本府城鄉發展處、本府工務處土木科各派一人擔任。
    前項考評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及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
    集人代為主持。

五、本要點之成績計算係由本府考評成績及當年度內政部營建署之現地考
    評成績計算;其未受內政部營建署抽選受評者,則以本府考評成績為
    準。

六、歷次考評內容應作成紀錄,便於長期追蹤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