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為使本縣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中山堂發揮社會教育
功能及統一使用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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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關文化及社會活動,均得申請使用本中心中山堂內各廳室,但左列
活動不得申請使用:
一、違背國策及有害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及非法集會者。
三、經本中心確認其活動有損本中心建築與設備者。
四、以集會演出為名,而從事營利活動,缺乏社教意義者。
五、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不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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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應於使用前一週向本中心總務組索取申請書表,檢具演出
許可證或會議憑證,辦理申請手續,經本中心同意後,依照規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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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本中心同意使用場地者,使用期間及事後,均應與本中心服務人員
確實協調配合,不得任意移動或損毀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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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場地如有損毀者,使用人應負修復原狀或照價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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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中心中山堂內各廳室管理維護費(包括水電在內)規定如左:
一、演藝廳
(一)上午新臺幣三千元。(使用本中心冷氣設備增收費用百分之五十
)。
(二)下午新臺幣四千元。(使用本中心冷氣設備增收費用百分之五十
)。
(三)夜間新臺幣五千元。(使用本中心冷氣設備增收費用百分之五十
)。
二、演講廳:每次新臺幣一千元。(使用本中心冷氣設備增收費用百分
之五十)。
三、會議室:每次新臺幣一千元。(使用本中心冷氣設備增收費用百分
之五十)。
四、地下室展覽室:每日新臺幣八百元。
五、一、二樓展覽室:每日新臺幣八百元。
六、一、二、三樓藝廊:每樓藝廊每日新臺幣五百元。七、研習班:每
日新臺幣五百元。(使用本中心冷氣設備增收費用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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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稱「上午」者,謂八時至十二時。稱「下午」者謂十三時至十七
時。稱「夜間」者,謂十九時至二十二時。稱「每日」者,謂八時至十
七時。稱「每次」者,謂「上午」、「下午」、或「夜間」。其使用不
足前項時數者,仍以足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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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中心中山堂後,使用人必須負責清掃或由本中心代為僱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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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同意使用者,應先付百分之五十定金,餘款於使用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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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場地之定金,概不退還,但有左列情形者,得退其全部或一部。
一、使用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中心者,得
退還定金半數。
二、因天災及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得退回定金之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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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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