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立文化中心中山堂使用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6日

所有條文

  臺東縣政府為使本縣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中山堂發揮社會教育
  功能及統一使用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規則。

  凡有關文化及社會活動,均得申請使用本中心中山堂內各廳室,但左列
  活動不得申請使用:
  一、違背國策及有害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及非法集會者。
  三、經本中心確認其活動有損本中心建築與設備者。
  四、以集會演出為名,而從事營利活動,缺乏社教意義者。
  五、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不宜使用者。

  申請使用者,應於使用前一週向本中心總務組索取申請書表,檢具演出
  許可證或會議憑證,辦理申請手續,經本中心同意後,依照規定使用。

  凡經本中心同意使用場地者,使用期間及事後,均應與本中心服務人員
  確實協調配合,不得任意移動或損毀其設施。

  使用場地如有損毀者,使用人應負修復原狀或照價賠償責任。

  使用本中心中山堂內各廳室管理維護費(包括水電在內)規定如左:
  一、演藝廳
  (一)上午新臺幣三千元。(使用本中心冷氣設備增收費用百分之五十
        )。
  (二)下午新臺幣四千元。(使用本中心冷氣設備增收費用百分之五十
        )。
  (三)夜間新臺幣五千元。(使用本中心冷氣設備增收費用百分之五十
        )。
  二、演講廳:每次新臺幣一千元。(使用本中心冷氣設備增收費用百分
      之五十)。
  三、會議室:每次新臺幣一千元。(使用本中心冷氣設備增收費用百分
      之五十)。
  四、地下室展覽室:每日新臺幣八百元。
  五、一、二樓展覽室:每日新臺幣八百元。
  六、一、二、三樓藝廊:每樓藝廊每日新臺幣五百元。七、研習班:每
  日新臺幣五百元。(使用本中心冷氣設備增收費用百分之五十)。

  本規則稱「上午」者,謂八時至十二時。稱「下午」者謂十三時至十七
  時。稱「夜間」者,謂十九時至二十二時。稱「每日」者,謂八時至十
  七時。稱「每次」者,謂「上午」、「下午」、或「夜間」。其使用不
  足前項時數者,仍以足時論。

  使用本中心中山堂後,使用人必須負責清掃或由本中心代為僱工清理。

  經同意使用者,應先付百分之五十定金,餘款於使用前繳納。

  使用場地之定金,概不退還,但有左列情形者,得退其全部或一部。
  一、使用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中心者,得
      退還定金半數。
  二、因天災及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得退回定金之全部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