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古蹟、歷史建築災害防救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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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畫之依據:災害防救法、重大災害古蹟應變處理辦法、重大災害歷
    史建築應變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貳、計畫之目的:為維護本縣古蹟(遺址)、歷史建築之安全預防,及遭
    遇重大災害之風災、水災、震災、火災、或其他災害發生時,搶救應
    變小組之編成與運作。

參、防災體系:
  (一)為落實本縣古蹟、歷史建築災害預防工作,除由縣府督導鄉鎮市
        公所加強轄內古蹟(遺址)、歷史建築及使用機關之管理維護外
        ,並落實執行各種災害的預防及災害發生時搶救處理。
  (二)並配合縣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及災害應變小組運作災害後之處理及
        搶救計畫陳報相關主管機關。

肆、災害之預防
  一、防火:
    (一)古蹟遺址、歷史建築週邊嚴禁火耕及其他燒火各項活動。
    (二)文物展示館內部或周圍裝置自動警報設備、消防栓或滅火器等
          消防設備及器材。
    (三)消防設備及器材之定期安全檢查,並注意用電之安全。
    (四)消防防護計畫:以古蹟及文物保存建物附近可動員之人力、物
          力配合當地消防機關,按責任區分配,定期演練以防萬一。
  二、防盜:
    (一)建立古蹟及歷史建築現地登錄細目檔案。
    (二)設置防盜或監視設備。
    (三)請警察機關加強各古蹟地區巡邏。
  三、防風災及火患:
    (一)颱風期間應隨時注意氣象報導,配合當地有關單位做好防範工
          作,遇有颱風警報時,應對古蹟四周及文物保存建物內部加強
          查察,並加強防颱準備。
    (二)雨季或颱風季來臨前,古蹟四周之排水設施應先作好清理工作
          ,古蹟地勢較低窪地區,應備妥抽水機以備不時之需。
   (三)暴雨颱風過後,應加強檢視古蹟遺址地基是否流失。
  四、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
    (一)縣內古蹟(遺址)、歷史建築檔案等資料之建立。
    (二)各管理使用機關及授權維護之鄉鎮市公所或法人、自然人之授
          權與委託名單及管理人員之建立。
    (三)各緊急應變小組之編成(如附件一)與演練。
    (四)前項部門應指派專人對轄內古蹟,每半年檢查一次,除作成檢
          查紀錄以供查考,並應就缺失加以改善。本府每一年檢查一次
          。

伍、緊急應變及運作:
  一、古蹟遺址類:依據內政部-重大災害古蹟應變處理辦法編成及運作
      。小組編成:本府文化局二人,史前館考古專家三人,管理使用維
      護機關二人。
      小組任務:
      A.提供古蹟重大災害及其範圍認定之認諮詢及建議。
      B.研提緊急應變措施及臨時處置方案。
      C.其他與緊急應變處理有關事項。
  二、歷史建築類:依據文建會-重大災害歷史建築應變處理小組設置要
      點編成及運作。
      應變小組:由台東縣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擔任。
      小組任務:
      A.提供歷史建築重大災害認定之重建與諮詢。
      B.研提緊急應變措施及臨時處置方案。
      C.其他與緊急應變處理有關事項。
  三、支援單位:各使用管理維護機關或法人、自然人、各鄉鎮市公所,
      縣內各警政單位、消防隊單位、地區災害防救中心。

陸、通報系統:
  一、各管理使用機關及授權維護之鄉鎮市公所或法人、自然人之授權與
      委託單位及管理人員通報災害防救中心或文化局。
  二、縣(地方)災害防救中心,文化局駐守人員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三、緊急應變小組現場實勘評估及臨時處置。

柒、依據調查古蹟、歷史建築災情彙報,擬定修護或搶修計畫,依文化資
    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程序辦理修護。

捌、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