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鐵道藝術村33、34號宿舍住宿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完備臺東鐵道藝術村(以下簡稱藝術
    村)向臺鐵局承租臺東市中華路一段 586巷33、34號宿舍(以下簡稱
    宿舍)之住宿品質,並確保住宿之安全,期使宿舍環境臻至完善,特
    訂定本須知。

二、宿舍開放申請使用之對象,僅限申請進駐藝術村合格之當期駐村藝術
    家(以下簡稱藝術家)。

三、藝術家於申請進住宿舍前,應先了解本須知,於進住宿舍期間有義務
    及責任遵守宿舍相關規定,委管宿舍之藝術村委辦經營單位(以下簡
    稱廠商)應於藝術家確定進住與離宿前發予相關規定同意書及清查表
    與之填寫(詳見附件一),並於一星期內送交正本各乙份於本府承辦
    業務單位備查。

四、藝術家於進住宿舍之期間,除須繳納每月水電費用外,無須繳納租金
    ,但需在進住前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整,離宿時由廠商與本府清
    點宿舍財物無誤,並於結清當月之水電費用後退還保證金。
    另上述水電費用之繳納,為藝術家於進住前向本府預繳半年份水電費
    新臺幣參仟元整(進駐若為一年,則預繳一年份水電費新臺幣陸仟元
    整),住宿時間未滿一個月,費用以一個月計算,兩人以上(含兩人
    )合住一間宿舍,平均分攤其費用。離宿前根據使用期間之水電單據
    ,由藝術家補足預繳金額不足或由本府退回剩餘費用。

五、藝術家應於進住宿舍前,會同廠商完成宿舍公物清點,凡公物有因個
    人使用不當所造成嚴重毀損,或因保管不當,造成遺失,皆應照價賠
    償於本府。

六、藝術家有責任共同維護宿舍公物與環境清潔,平日不得堆積垃圾於宿
    舍內外,造成環境髒汙惡臭。並須於退宿前將個人物品清理乾淨,使
    宿舍歸回原樣。

七、為維護藝術家住宿安全,考量宿舍較為偏僻,夜間鄰近區域人煙稀少
    ,藝術家應負自我管理之責,維護自身安全。

八、兩位以上藝術家之進住,依廠商考量與藝術家協商後作適當安排為主
    ,本府並有最後裁量權。

九、為保障藝術家之個人隱私,本府及廠商皆不得在未知會並獲得藝術家
    同意下,任意私自進入宿舍,唯因遇特殊危急狀況,未能及時連繫上
    藝術家,為維護宿舍公共安全,本府或廠商得予事後知會藝術家處理
    經過及結果。

十、為維護宿舍使用之安全與秩序,藝術家進住宿舍應遵守下列事項:
    1.不得將住宿權私下讓與他人。
    2.未經本府核准,宿舍不得留宿外人。
    3.不得攜帶如刀械、槍彈等危險用品進入宿舍。
    4.不得有鬥毆、賭博、吸毒、酗酒鬧事等行為。
    5.不得有干擾他人生活及宿舍安寧等行為。
    藝術家經發現有違上述事項,經勸阻無效,且情況嚴重者,本府得限
    期藝術三日內搬離,並沒收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