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完備臺東鐵道藝術村(以下簡稱藝術
村)向臺鐵局承租臺東市中華路一段 586巷33、34號宿舍(以下簡稱
宿舍)之住宿品質,並確保住宿之安全,期使宿舍環境臻至完善,特
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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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宿舍開放申請使用之對象,僅限申請進駐藝術村合格之當期駐村藝術
家(以下簡稱藝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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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藝術家於申請進住宿舍前,應先了解本須知,於進住宿舍期間有義務
及責任遵守宿舍相關規定,委管宿舍之藝術村委辦經營單位(以下簡
稱廠商)應於藝術家確定進住與離宿前發予相關規定同意書及清查表
與之填寫(詳見附件一),並於一星期內送交正本各乙份於本府承辦
業務單位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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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藝術家於進住宿舍之期間,除須繳納每月水電費用外,無須繳納租金
,但需在進住前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整,離宿時由廠商與本府清
點宿舍財物無誤,並於結清當月之水電費用後退還保證金。
另上述水電費用之繳納,為藝術家於進住前向本府預繳半年份水電費
新臺幣參仟元整(進駐若為一年,則預繳一年份水電費新臺幣陸仟元
整),住宿時間未滿一個月,費用以一個月計算,兩人以上(含兩人
)合住一間宿舍,平均分攤其費用。離宿前根據使用期間之水電單據
,由藝術家補足預繳金額不足或由本府退回剩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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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藝術家應於進住宿舍前,會同廠商完成宿舍公物清點,凡公物有因個
人使用不當所造成嚴重毀損,或因保管不當,造成遺失,皆應照價賠
償於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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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藝術家有責任共同維護宿舍公物與環境清潔,平日不得堆積垃圾於宿
舍內外,造成環境髒汙惡臭。並須於退宿前將個人物品清理乾淨,使
宿舍歸回原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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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維護藝術家住宿安全,考量宿舍較為偏僻,夜間鄰近區域人煙稀少
,藝術家應負自我管理之責,維護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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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兩位以上藝術家之進住,依廠商考量與藝術家協商後作適當安排為主
,本府並有最後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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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保障藝術家之個人隱私,本府及廠商皆不得在未知會並獲得藝術家
同意下,任意私自進入宿舍,唯因遇特殊危急狀況,未能及時連繫上
藝術家,為維護宿舍公共安全,本府或廠商得予事後知會藝術家處理
經過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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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維護宿舍使用之安全與秩序,藝術家進住宿舍應遵守下列事項:
1.不得將住宿權私下讓與他人。
2.未經本府核准,宿舍不得留宿外人。
3.不得攜帶如刀械、槍彈等危險用品進入宿舍。
4.不得有鬥毆、賭博、吸毒、酗酒鬧事等行為。
5.不得有干擾他人生活及宿舍安寧等行為。
藝術家經發現有違上述事項,經勸阻無效,且情況嚴重者,本府得限
期藝術三日內搬離,並沒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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