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
人),其設置法律明定決算須送臺東縣議會(以下簡稱縣議會)或循
決算程序辦理,或符合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其決算之編
製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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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財團法人應辦理事項:
(一)各財團法人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其決算:
1.各項工作成果或計畫,應敘明預算所列工作計畫或方針執行情
形,並分析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2.決算內容應包括(格式如附件之「財團法人決算書表項目」)
:
(1)封面、封底及目錄。
(2)總說明。
(3)主要表:
甲、收支餘絀決算表。
乙、現金流量決算表。
丙、淨值變動表。
丁、資產負債表。
(4)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5)參考表:如員工人數彙計表等。
以上明細表及參考表部分,除附件列舉之表件外,得由各財團法
人配合決算編列情形,並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
件。
(二)財團法人編製之決算,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經董(監)事會通過
之決算資料,報送主管單位;但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延至
四月底前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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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主管單位應辦理事項:
(一)各主管單位應依下列原則審核其主管財團法人報送之年度工作成
果或計畫及決算:
1.各主管單位應依民法等相關規定善盡監督之責,適時就監察院
調查案件、審計機關建議改進事項及民意機關、輿論批評事項
,予以檢討。
2.對所屬財團法人之各項工作成果或計畫與決算,應就其設立目
的、業務需要、營運績效、投資效益及財務狀況等詳予評估,
切實審核。
3.各主管單位審核過程發現工作成果或計畫及決算內容有未妥適
之處,應提出審核意見送交財團法人據以修正。
(二)各主管單位依前開原則審核完竣後,彙整所主管財團法人決算書
,依提案程序提送民政處彙送縣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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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縣各鄉(鎮、市)得參照本注意事項另訂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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