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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
    人),其設置法律明定決算須送臺東縣議會(以下簡稱縣議會)或循
    決算程序辦理,或符合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其決算之編
    製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各財團法人應辦理事項:
  (一)各財團法人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其決算:
        1.各項工作成果或計畫,應敘明預算所列工作計畫或方針執行情
          形,並分析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2.決算內容應包括(格式如附件之「財團法人決算書表項目」)
        :
       (1)封面、封底及目錄。
       (2)總說明。
       (3)主要表:
          甲、收支餘絀決算表。
          乙、現金流量決算表。
          丙、淨值變動表。
          丁、資產負債表。
       (4)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5)參考表:如員工人數彙計表等。
        以上明細表及參考表部分,除附件列舉之表件外,得由各財團法
        人配合決算編列情形,並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
        件。
  (二)財團法人編製之決算,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經董(監)事會通過
        之決算資料,報送主管單位;但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延至
        四月底前報送。

三、各主管單位應辦理事項:
  (一)各主管單位應依下列原則審核其主管財團法人報送之年度工作成
        果或計畫及決算:
        1.各主管單位應依民法等相關規定善盡監督之責,適時就監察院
          調查案件、審計機關建議改進事項及民意機關、輿論批評事項
          ,予以檢討。
        2.對所屬財團法人之各項工作成果或計畫與決算,應就其設立目
          的、業務需要、營運績效、投資效益及財務狀況等詳予評估,
          切實審核。
        3.各主管單位審核過程發現工作成果或計畫及決算內容有未妥適
          之處,應提出審核意見送交財團法人據以修正。
  (二)各主管單位依前開原則審核完竣後,彙整所主管財團法人決算書
        ,依提案程序提送民政處彙送縣議會審議。

四、本縣各鄉(鎮、市)得參照本注意事項另訂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