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工程獎金發給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工程人員辦理各項建設工程
    ,提高工作效能,發展工程技術,加強績效管理,特依據「地方各級
    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本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
    、結構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景觀
    設計、水土保持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電信工程職系之
    工程技術預算員額之現職人員及代理前述職務之約聘僱人員(以下簡
    稱工程人員)。

三、工程獎金發給依下列規定分別提撥,統籌運用:
  (一)本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結構工程、
        水利工程、環境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技術、景觀設計、水
        土保持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子)工程、電信工程職系之工程
        技術預算員額,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依下列規
        定提撥獎金額度:
        1.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於年度終了時評估各項
          工程計畫,如達成原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者,依全年度預
          算執行率之不同,就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中提
          列工程獎金如下:
        2.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但實際從事工程相關業務:依自
          辦工程業務所定提撥標準百分之七十提撥。
  (二)於本規定實施前,依「臺灣省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
        給要點」規定支領工程獎金人員(以下簡稱舊制工程人員;不得
        依舊制支領工程獎金之人員,簡稱新制工程人員。),得依該要
        點規定提撥獎金額度,但於本規定實施後調任其他單位者(本府
        原依舊制支領工程獎金之人員,於原處內部調動除外),一律改
        依前款規定提撥獎金額度。

四、工程獎金發給種類與數額如下:
  (一)本府每年計算勻用之獎金數額,其中百分之八十之額度,按工程
        人員職等職務級點發給(工程人員職等職務級點,詳如附件一)
        :
        1.舊制工程人員按季發給;新制工程人員於年終發給。
        2.年度中調離職人員按在職月數(全月在職)之比例發給;新進
          工程人員,按當年在職月數(全月在職)之比例發給。
  (二)本府每年計算勻用之獎金數額,其中百分之二十之額度,依績效
        評核結果發給下列二種績效獎金:
        1.單位績效獎金:績效獎金額度中百分之八十之數額,依據績效
          評核結果,分三級以上等第發給單位績效獎金。
        2.個人績效獎金:績效獎金額度中百分之二十之數額,縣長得依
          據員工之特殊績效,即時提報,於年終發給個人績效獎金(個
          人績效獎金每人發給金額,視期末可資發給個人績效獎金總額
          及提報發給人數彈性發放)。本項獎金於當年度未核發之餘額
          ,可流為單位績效獎金。
  (三)每人每年度發給工程獎金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三萬元。

五、不得發給或參與分配績效獎金之情形如下:
  (一)本府獲分配單位工程績效獎金單位之所屬人員有下列情形者,不
        得發給或參與分配績效獎金: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三次或一次記
        一大過或年終考績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
        之人員。
  (二)本府工程人員依其他規定支有獎金或國家重大工程職務加給者,
        不得再支領工程獎金。

六、本府為評核本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單位間及各該工程人員個人工作績
    效,應組成工程績效評估小組,由各工程單位各推派一人代表組成,
    並由小組中推選一人為召集人,負責召集、主持會議,績效評核之行
    政事宜,由本府人事處負責辦理。

七、績效評核方式如下:
  (一)單位績效評核如下:
        1.績效評核項目及配分:
         (1)預算執行率(百分之五十):各處依年度各項工程。計算式
            為「經費實際支用數」及「應付未付數(已估驗未付數)」
            等二項合計之執行總數,佔年度各項工程全部可支用預算數
            (含以前年度保留數及當年度法定預算數)之比率。
         (2)工程進度執行率(百分之五十):年度各項工程之施工進度
            執行率。其計算方式為以工程實際進度為分子,工程預定進
            度為分母,再乘以配分比率計之。
        2.成績評定方式:
         (1)單項工程計畫分數:依據各項評核項目配分比率乘以一百分
            (滿分為一百分),加總計之。
         (2)績效評核總成績:加總各項工程計畫分數除以工程計畫件數
            ,平均計之。
         (3)依績效評核總成績評定等第及獎勵。
        3.績效評估小組辦理考評時,得視各處實際績效等情形酌予增減
          總分。
  (二)個人績效評核:首長得於年度進行中審酌個別員工具有特殊績效
        者即時提報於年終發給之,或由單位主管提報經績效評估小組通
        過後送請機關首長核定發給。

八、團體績效評核程序、時間與成績評定如下:
  (一)評核程序:期末評核-請各處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度
        工程預算執行情形填報表」(如附件二),並移請主計處核對,
        送人事處彙辦,俾憑填具年度工程績效期末評核表(如附件三)
        ,提交績效評估小組評核。
  (二)期末召開評核會議:
        每年十一月,由人事處彙整計算各受評單位成績後,召開績效評
        估小組(評定等級),評核結果於簽奉縣長核定後函知本府實際
        從事工程業務單位。

九、本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單位績效評核等第區分為「優等」、「甲等」
    、「乙等」、「丙等」,優等為九十分以上,甲等八十分至八十九分
    ,乙等七十分至七十九分,丙等六十分至六十九分,績效評估委員會
    依績效評核成績高低排列順序核予建議等第,最後簽奉縣長核定。

十、本府績效評估小組應就各受評單位之績效評核分等第,以作為單位工
    程績效獎金核發之依據,依本府各受評單位之績效評比結果,分三級
    以上等第發給工程人員單位工程績效獎金:
  (一)績效評核等第為優等、甲等、乙等之單位及人數,依下列方式計
        算獎金:
        1.每單位發給之獎金:每點獎金×該單位獎金點數
        2.各單位獎金點數:依各單位工程人員之人數×等第加權值
        3.等第加權比為優等:甲等:乙等=五:四:三
                      績效獎金總額×百分之八十
        4.每點獎金=──────────────
                      各單位之獎金點數之總和
  (二)績效評核列丙等者,不發給單位工程績效獎金。

十一、績效獎金之核發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單位績效獎金之核發,由本府績效評估小組評核後,送請縣長
          核定後發給。
    (二)個人績效獎金得由縣長依據員工之特殊績效,即時提報,於年
          終發給個人績效獎金,當年度未核發之餘額,可流為單位績效
          獎金。
    (三)工程人員績效獎金由各該工程單位之工程管理費項下計算、發
          給及勻支。

十二、本規定未規定事項,依「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及
      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