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依據「菸
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特設置花蓮縣政府菸酒查緝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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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為任務編組,其設置原則如下:
(一)設置委員六人,由財政局局長、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境
保護局局長、工商旅遊局局長、行政室主任兼任。
(二)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財政局局長兼任,每半年定期或不定期召
開查緝會報及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與會。
(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副局長兼任;置秘書一人,由菸酒管
理課課長兼任;另置幹事十二人,由前項參加委員單位派員兼任
。
(四)執行稽查及取締任務時,其實際參與成員得視任務之需要,機動
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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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私、劣菸酒查緝。
(二)菸酒抽檢及衛生檢查。
(三)檢舉案件及其他機關移送案件處理。
(四)私、劣菸酒資料之蒐集、建立。
(五)上級交辦私、劣菸酒查緝。
(六)其他有關聯合稽查及取締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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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年度抽檢菸酒業者,依據菸酒管理法規定辦理,該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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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稽查或取締業務,經發現有涉嫌違反環保、衛生或其他法令規定
者,應將有關文件送權責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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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緝小組成員執行任務時,應配帶本府統一製發之稽查證。稽查人員
如因職務調動,應繳回稽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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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查緝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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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單位指派參與執行查緝工作人員,著有績效或違反有關規定者,由
查緝小組執行秘書分別簽報獎勵或議處,觸犯刑責者,移送地方法院
檢察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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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財政局配合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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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自菸酒管理法施行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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