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菸酒管理法第 2條及同法第38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菸酒
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花蓮縣政府菸酒查緝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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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健全菸酒管理,維護民眾健康及合法菸酒業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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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抽檢原則
一、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抽檢家數之比例,
在菸酒製造業及已登記酒精販賣業每年應至少辦理 1次抽檢;在菸酒
進口業及販賣業,應至少為百分 5以上。
二、本年度應抽檢菸酒製造業計 8家次及已登記酒精販賣業計 2家次。
┌──┬─────────────────────────┐
│家次│菸酒製造業 │
├──┼─────────────────────────┤
│1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酒廠 │
├──┼─────────────────────────┤
│2 │花蓮縣花蓮市桑椹產銷班第一班 │
├──┼─────────────────────────┤
│3 │大華實業社 │
├──┼─────────────────────────┤
│4 │合潁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
├──┼─────────────────────────┤
│5 │仁祥食品行 │
├──┼─────────────────────────┤
│6 │多羅滿企業社 │
├──┼─────────────────────────┤
│7 │鑫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8 │泰東食品行 │
└──┴─────────────────────────┘
┌──┬─────────────────────────┐
│家次│已登記酒精販賣業者 │
├──┼─────────────────────────┤
│1 │酒江街有限公司登記儲放地點花蓮酒廠 │
├──┼─────────────────────────┤
│2 │酒江街有限公司登記儲放地點七星街 │
└──┴─────────────────────────┘
三、本轄已取得許可菸酒進口業者 3家及販賣業者1865家,本年度總計需
抽檢1868家次的 5%以上為93家,平均每季需抽檢23家。
(一)菸酒販賣業者: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菸酒販賣業家數為1,
865 家。
(二)已取得菸酒進口許可執照業者 3家。
┌──┬───────────────────────┐
│家次│菸酒進口業者 │
├──┼───────────────────────┤
│1 │合潁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 │多羅滿企業社 │
├──┼───────────────────────┤
│3 │酒江街有限公司 │
└──┴───────────────────────┘
四、對於菸或酒製造業者於抽檢時應就衛生標準抽檢及提供產品種類檢驗
報告,本年度如有新設立之業者比照本方案辦理(檢舉案件應全數辦
理)。如經檢查不合格者,應依法處理,並列為次一季之抽檢對象。
五、每一菸酒製造業者,就已產製並於市場上銷售之菸酒產品,每一產品
種類至少提供 2件產品及各該產品指定項目之衛生檢驗報告。每月至
少就每一產品種類抽驗一項產品,並於每季終了10日內連同業者自行
檢驗之報告函報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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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檢查重點項目及範圍:
一、執行重點及範圍:源頭管理及重點管理,以有效運用人力。茲將98年
度菸酒管理工作重點敘述如下:
(一)加強查察進口及製造業者相關標示及製造過程正當性、合法性。
(二)三節前赴大賣場訪查並宣導菸酒管理相關規定。
(三)加強查察偏僻地區有無產製私劣酒者。
(四)稽查列管未變性酒精:
1.基於考量未變性酒精為製造私劣酒之原料及防杜不肖業者大量
購買,供私自產製私劣酒,本府除派員輔導本縣未變性酒精販
賣業者外,並針對其一次銷售超過 5公升者,加強查察有無向
購買人索取用途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以及有無依規定按
月申報「未變性酒精產製進口進銷存量月報表」及「未變性酒
精銷售明細表」,以收管控之效。
2.針對大量購買未變性酒精之個人或業者,逐案請其說明用途或
提供證明文件,遇有顯不合常情者,隨即派員赴現場稽查、瞭
解,並宣導菸酒管理相關規定,防止發生將未變性酒精轉供產
製私劣酒情事。
3.列管有案業者(曾受本府菸酒查緝小組行政處罰或移送地檢署
有案者)。
二、檢查重點及範圍
(一)製造業
┌──┬──────────┬──┬──────────┐
│項次│檢 查 項 目│項次│檢 查 項 目│
├──┼──────────┼──┼──────────┤
│1 │菸酒製造業者有無取得│12 │酒之廣告或促銷是否符│
│ │許可執照 │ │合規定 │
├──┼──────────┼──┼──────────┤
│2 │抽驗之菸酒是否為劣菸│13 │有無應依菸酒管理法第│
│ │、劣酒 │ │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通│
│ │ │ │知更換負責人或撤銷許│
│ │ │ │可者 │
├──┼──────────┼──┼──────────┤
│3 │菸酒製造業者之許可執│14 │非股份有限公司之酒製│
│ │照有無逾有效期限 │ │造業者年產量有無超過│
│ │ │ │上限規定 │
├──┼──────────┼──┼──────────┤
│4 │增設工廠是否符合菸酒│15 │菸酒產製工廠有無符合│
│ │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 │ │中央主管衛生及工業主│
│ │ │ │管機關所訂之設廠標準│
├──┼──────────┼──┼──────────┤
│5 │有無未經許可分裝菸酒│16 │菸酒製造業者有無依法│
│ │情事 │ │辦理變更申報 │
├──┼──────────┼──┼──────────┤
│6 │檢查現場秩序維持、人│17 │有無違反菸酒管理法第│
│ │員安全維護及刑罰案件│ │二十八條規定委託或受│
│ │筆錄製作與聲請搜索票│ │託產製菸酒者 │
├──┼──────────┼──┼──────────┤
│7 │菸酒製造業者製造等之│18 │有無違反中央主管機關│
│ │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 │公告禁止產製、輸入或│
│ │制度是否符合良好衛生│ │販賣 │
│ │標準 │ │ │
├──┼──────────┼──┼──────────┤
│8 │有無未經主管機關同意│19 │有無違反環境保護相關│
│ │擅自將變性酒精還原為│ │法令規定 │
│ │未變性狀態 │ │ │
├──┼──────────┼──┼──────────┤
│9 │菸酒之標示或宣傳是否│20 │衛生標準及提供產品檢│
│ │符合規定 │ │驗報告 │
├──┼──────────┼──┼──────────┤
│10 │有無未經主管機關同意│21 │酒盛裝之容器是否符合│
│ │擅將變性酒精還原為未│ │衛生標準 │
│ │變性狀態 │ │ │
├──┼──────────┼──┼──────────┤
│11 │有無產製非已開發產製│22 │是否出廠已逾有效日期│
│ │菸酒情事(私菸、私酒│ │或期限之菸酒,且已正│
│ │) │ │供販賣情事 │
└──┴──────────┴──┴──────────┘
(二)進口及買賣業
┌──┬──────────┬──┬──────────┐
│項次│檢 查 項 目│項次│檢 查 項 目│
├──┼──────────┼──┼──────────┤
│1 │菸酒進口業者有無取得│10 │有無以無法辨識購買者│
│ │許可執照。 │ │年齡之方式販賣酒類行│
│ │ │ │為 │
├──┼──────────┼──┼──────────┤
│2 │進口或販賣之菸酒是否│11 │重大危害人體健康之菸│
│ │為劣菸、劣酒 │ │酒是否依規定限期回收│
│ │ │ │及銷燬 │
├──┼──────────┼──┼──────────┤
│3 │菸酒之標示或宣傳是否│12 │有無營利事業登記證。│
│ │符合規定。 │ │ │
├──┼──────────┼──┼──────────┤
│4 │菸酒之廣告或促銷是否│13 │菸酒販賣業者負責人是│
│ │符合規定。 │ │否具有消極資格 │
├──┼──────────┼──┼──────────┤
│5 │菸酒進口業者有無依法│14 │有無依規定函報酒精產│
│ │辦理變更申報。 │ │製進口進銷存量月報表│
│ │ │ │、銷售明細表及銷售超│
│ │ │ │過五公升時向購買人索│
│ │ │ │取用途相關證明文件 │
├──┼──────────┼──┼──────────┤
│6 │有無違反中央主管機關│15 │酒精販賣業者是否領有│
│ │公告禁止輸入或販賣之│ │藥局或藥商許可執照或│
│ │菸酒。 │ │是否向地方主管機關登│
│ │ │ │記 │
├──┼──────────┼──┼──────────┤
│7 │進口酒類是否有經中央│16 │有無明知為私菸、私酒│
│ │主管機關查驗符合衛生│ │或劣菸、劣酒而販賣、│
│ │標準證明文件 │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 │ │ │者。 │
├──┼──────────┼──┼──────────┤
│8 │進口業是否供銷已逾有│17 │供製藥使用或醫療衛生│
│ │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 │消毒使用之酒精販賣業│
│ │且已正供販賣情事 │ │者是否領有藥局執照或│
│ │ │ │藥商許可證。 │
├──┼──────────┼──┼──────────┤
│9 │是否販賣已逾有效日期│18 │檢查現場秩序維持、人│
│ │或期限之菸酒 │ │員安全維護及刑罰案件│
│ │ │ │筆錄製作,與聲請搜索│
│ │ │ │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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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實施方法及步驟:
一、以實地檢查方式為之。另為節省檢查人力,減少業者困擾,前項表列
檢查項目得合併一次辦理。
二、授權菸酒查緝小組擇定抽檢對象,檢查前得發函通知選定之業者,請
其準備相關資料(如菸酒製造業或進口業許可執照、酒之衛生檢驗報
告等受檢。
三、稽查人員現場檢查時,應出示本府公函(列明檢查起訖時間、檢查人
員姓名及職稱)及稽查證或識別證。
四、執行抽檢,無償取樣檢驗之菸酒產品,其數量(菸 2條、酒 2瓶為原
則)足以供檢驗之用為限,取樣時應當場取樣,於封口加封條並會同
菸酒業者簽封後,開立收據一式二聯,由稽查人員及受檢業者負責人
或關係人簽章及編列密碼後,一聯交受檢業者收執,一聯由主管機關
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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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案件處理:
一、抽檢合格案件,由稽查人員填寫「花蓮縣政府製造業菸酒稽查結果紀
錄表或買賣業菸酒稽查結果紀錄表」,請受檢業者當場於該表簽名。
二、抽檢不合格案件,由稽查人員填寫「花蓮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
件現場處理紀錄表」,請受檢業者當場於該表簽名外;並製作稽查報
告、「花蓮縣政府查獲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日報表」(傳真財政
部國庫署),依法處理。
三、產製或販賣私、劣菸酒或輸入劣菸酒者,係屬行政罰案件或違反商標
法案件;輸入私菸酒或產製、輸入劣菸酒含有對人體刑罰案件應立即
通知當地警察分局派員來處理,由警察對違法嫌疑人作偵訊筆錄後移
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該移送情形應副知財政處;緝獲物品由稽查
人員填寫扣押物收據並依法扣押查處。
四、扣押物保管:緝獲違規菸酒,由稽查人員依法扣押後,逐一清點、編
號、登記專簿,於物品上加貼標籤,運交本府專用倉庫妥慎保管;惟
如搬運不便,得由稽查人員現場封存後,責付違法嫌疑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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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抽檢時間:98年 1月 1日至98年12月31日止。
一、定期稽查時程規劃:按季實施分區抽檢菸酒業者計畫表
┌──────┬─────────────────────┐
│季別/分區 │鄉 鎮 別│
├──────┼─────────────────────┤
│第 1 季(1 │花蓮市、吉安鄉、新城鄉、光復鄉、萬榮鄉、玉│
│至 3 月) │里鎮、卓溪鄉 │
├──────┼─────────────────────┤
│第 2 季(4 │花蓮市、秀林鄉、壽豐鄉、鳳林鎮、豐濱鄉、富│
│至 6 月) │里鄉、卓溪鄉 │
├──────┼─────────────────────┤
│第 3 季(7 │花蓮市、吉安鄉、壽豐鄉、新城鄉、秀林鄉、豐│
│至 9 月) │濱鄉、光復鄉、瑞穗鄉 │
├──────┼─────────────────────┤
│第 4 季(10│花蓮市、吉安鄉、鳳林鎮、玉里鎮、富里鄉、萬│
│至 12 月) │榮鄉、瑞穗鄉 │
└──────┴─────────────────────┘
二、不定期稽查:
每月不定期加強查緝山地鄉偏遠地區及重大節慶加強查緝大量使用菸
酒場所,稽查方式由財政處擬定時間、地點,電洽通知其他查緝小組
成員配合查緝,並做成稽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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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人力需求及分工:
一、由本府菸酒聯合查緝小組協調財政部、衛生局、警察局、國稅單位、
環境保護局等機關調派人力組成稽查人員,稽查時至少須有二人共同
執行職務,各機關稽查人員依表列檢查項目分工稽查,前揭單位稽查
人員執行任務時,應配帶花蓮縣政府統一掣發之稽查證。
二、菸酒聯合查緝業務各單位工作職(權)責劃分表如下:
(一)製造業部分:
┌──┬───────────────────┬────┐
│編號│工 作 內 容│承辦單位│
├──┼───────────────────┼────┤
│1 │菸酒製造業者有無取得許可執照。 │財政處 │
├──┼───────────────────┼────┤
│2 │抽驗之菸酒是否為劣菸、劣酒。 │衛生局 │
├──┼───────────────────┼────┤
│3 │菸酒製造業者之許可執照是否逾有效期限。│財政處 │
├──┼───────────────────┼────┤
│4 │增設工廠是否符合菸酒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城鄉發展│
│ │。 │處 │
├──┼───────────────────┼────┤
│5 │有無未經許可分裝菸酒情事。 │財政處 │
├──┼───────────────────┼────┤
│6 │有無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委託或│財政處 │
│ │受託產製菸酒者。 │ │
├──┼───────────────────┼────┤
│7 │非股份有限公司之酒製造業者年產量有無超│財政處 │
│ │過上限規定。 │ │
├──┼───────────────────┼────┤
│8 │菸酒之標示或宣傳是否符合規定。 │財政處 │
├──┼───────────────────┼────┤
│9 │有無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將變性酒精還原│衛生局 │
│ │為未變性狀態。 │ │
├──┼───────────────────┼────┤
│10 │有無產製非已開放產製菸酒情事(私菸、私│財政處 │
│ │酒)。 │ │
├──┼───────────────────┼────┤
│11 │酒之廣告或促銷是否符合規定。 │財政處 │
│ │ │行政暨研│
│ │ │考處 │
├──┼───────────────────┼────┤
│12 │有無應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財政處 │
│ │通知更換負責人或撤銷許可者。 │ │
├──┼───────────────────┼────┤
│13 │菸酒製造業者有無依法辦理變更申報。 │城鄉發展│
│ │ │處 │
│ │ │財政處 │
├──┼───────────────────┼────┤
│14 │有無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產製或輸入│財政處 │
│ │之菸酒。 │ │
├──┼───────────────────┼────┤
│15 │有無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環境保護│
│ │ │局 │
├──┼───────────────────┼────┤
│16 │檢查現場秩序維持、人員安全維護、聲請搜│警察局 │
│ │索票、刑罰案件筆錄製作及移送司法單位。│ │
└──┴───────────────────┴────┘
(二)買賣業部分:
┌──┬───────────────────┬────┐
│編號│工 作 內 容│承辦單位│
├──┼───────────────────┼────┤
│1 │菸酒進口業者有無取得許可執照。 │財政處 │
├──┼───────────────────┼────┤
│2 │抽驗之菸酒是否為劣菸、劣酒。 │衛生局 │
├──┼───────────────────┼────┤
│3 │菸酒之標示或宣傳是否符合規定。 │財政處 │
├──┼───────────────────┼────┤
│4 │酒之廣告或促銷是否符合規定。 │財政處 │
│ │ │行政暨研│
│ │ │考處 │
├──┼───────────────────┼────┤
│5 │有無販賣啤酒以外之容器量超過五公升情形│財政處 │
│ │。 │ │
├──┼───────────────────┼────┤
│6 │有無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販賣酒類│財政處 │
│ │行為。 │ │
├──┼───────────────────┼────┤
│7 │有無明知為私菸、私酒或劣菸、劣酒而販賣│財政處 │
│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 │ │
├──┼───────────────────┼────┤
│8 │菸酒進口業者有無依法辦理變更申報。 │城鄉發展│
│ │ │處 │
│ │ │財政處 │
├──┼───────────────────┼────┤
│9 │供製藥使用或醫療衛生消毒使用之酒精販賣│衛生局 │
│ │業者是否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證。 │ │
├──┼───────────────────┼────┤
│10 │有無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輸入或販賣│城鄉發展│
│ │之菸酒、有無營利事業登記證。 │處 │
│ │ │財政處 │
├──┼───────────────────┼────┤
│11 │檢查現場秩序維持、人員安全維護、聲請搜│警察局 │
│ │索票、刑罰案件筆錄製作及移送司法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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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經費:由財政處98年度預算「菸酒管理」經費項下依相關定核實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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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抽檢結果:由財政處按季彙總製作報表陳報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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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獎懲:依中央私劣菸酒查緝督導考核評比結果,由財政處彙總簽報
依「花蓮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辦理
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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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本(98)年度抽檢菸酒業者作業實施計畫,俟本府菸酒查緝小組委
員審議通過,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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