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所屬各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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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時間
  (一)招生公告:每年五月十五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二)申請登記日期: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五日,上午八時至十一時,
        下午二時至四時(不含週六日)
  (三)登記地點:本縣各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以下簡稱各園)
  (四)抽籤日期:每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順延)
  (五)錄取名單公布日期:於公開抽籤後,隨即公布之,並以書面通知
        家長或監護人。
  (六)報到註冊日期:每年六月十五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順延)
  (七)各園錄取之幼童,應於開學後二週內由所在學校列冊函報本府備
        查。

二、新生入學資格
  (一)以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各鄉(鎮、市)為原則。
  (二)每一幼童以登記一園為限,違反規定者取消其入園資格。
  (三)身心障礙幼兒申請入園就讀,應由花蓮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評估鑑定後,以就近入學之原
        則安置入園,安置確定後未依規定時間至幼稚園報到者,取消入
        園資格。

三、辦理方式
  (一)申請入園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
  (二)申請登記入園人數超過核定招收名額,須採抽籤方式決定,並抽
        籤列出備取生,於報到未滿時,依抽籤先後次序遞補備取生。
  (三)各園由年滿 4足歲至入國小學齡前之幼兒自由登記,如競額時以
        滿 5足歲幼兒優先錄取,滿 4足歲原已就讀公立幼稚園之幼兒得
        依志願於新學年度留園就讀,不留園之幼兒,若至其他公立幼稚
        園就讀,需重新登記,如競額時,應參加抽籤。
  (四)辦理入園登記以一次為原則,若第一次申請登記人數不足,應繼
        續招生至滿額為止。

四、直升入園:各園之中班(含混齡班)學生可直升該園大班,不必另行
    登記抽籤(各園應按扣除直升入園人數後之餘額,公告招生)。

五、除直升資格外、凡符合下列之一資格者(需繳驗證明文件),得於招
    生名額內申請優先入園(若有競額者,另行抽籤決定錄取順序):
  (一)設有附設幼稚園之國小及公立幼稚園編制內現職教師職員工之直
        系血親適齡子女。
  (二)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發展遲緩證明之幼兒,並經鑑輔會
        鑑定適合就讀普通班者。
  (三)原住民族幼兒(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者)。
  (四)特殊境遇婦女直系血親適齡子女。
  (五)本縣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直系血親適齡子女。
  (六)父母一方中、重度身心障礙者之直系血親適齡子女。
  (七)父或母之一為外國籍者之幼童。

六、本注意事項自96學年度起實施。